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各建设、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创造美观、整洁、富有地方特色与特点的优美的现代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勘察设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订了《宁波市建筑外装饰设计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告我委科技设计处。
附件:宁波市建筑外装饰设计规定(试行)
二OO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试 行)
(一)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建筑风格应稳重、美观大方具有时代感。建筑色彩应统一和谐又富有变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的主色调宜以淡雅、明快的复合色为主,一般不应采用反差强烈、色感强刺激的纯色;局部装饰构件和部位可采用饱和度高,比较艳丽的色彩。
(二)建筑色彩设计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建筑单体均应进行详细完整的立面色彩设计,重要工程应把立面图与透视图结合起来表述。
(三)为确保设计效果的实现,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先按设计要求做好色彩样板,经设计单位确认并签发技术联系单后,再正式施工。在住宅小区进行外墙色彩样板试样时,应先做好整体色彩试样后再予以展开。
(四)为使建筑立面色彩设计达到最佳效果,设计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建筑色彩设计多方案比较与优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或改变原设计色彩。
二、外墙饰面材料
(一)建筑外装饰材料应积极推广使用无毒、无味、耐久性好、质量稳定可靠的中、高档环保型涂料和新型墙面板、幕墙材料。
(二)建筑外墙涂料,根据所使用的工程等级、功能与性质,合环境、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涂料应当符合对有毒有害含量控制的标准,制使用弹涂及喷塑饰面,严禁采用低档劣质材料。
(三)建筑外墙应逐步限制使用贴面砖饰面。采用贴面材料饰面的外墙,其控制条件为:
1、采用贴面砖饰面的外墙,离地高度应控制在50M以下,50M以上严禁采用贴面砖。
2、当外墙饰面采用面砖贴面时,必须对墙面采取防渗、防止污染及防止贴面材料脱落等措施。
(四)推广使用钢筋混凝土墙板、铝塑板和金属板幕墙,限制使用玻璃幕墙和石板幕墙。
1、幕墙应采用预埋件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予埋件应为不锈钢件、热镀钵铁件或其他不锈蚀金属件。严禁采用膨胀螺栓等非予埋件和易锈蚀连接件。
2、采用天然石材饰面的外墙,限制采用水泥砂浆粘贴施工工艺,如确需采用水泥砂浆粘贴的,应有可靠的粘贴、嵌固等技术措施,且石板墙面的离地高度未得大于10米。
3、采用玻璃幕墙时,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不得危及周围民众的正常工作与生活。
城市道路交叉口、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底部光反射区内,不得使用玻璃幕墙。
4.用于玻璃幕墙的结构胶必须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测及质量认定的产品,且应在产品有效期内使用,同时应有产品保险年限的质量证书。
5、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时,幕墙面积应控制在外墙面积的40%以下,幕墙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五)采用贴面材料和幕墙的建筑,在入口、通道和人员活动场地的上方,应设置遮挡构件,遮挡构件应具有一定的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
三、外墙设施
(一)建筑外墙上的围护栅、雨阳蓬、管线及晒衣架等,应纳入建筑立面设计内容,统一设计和施工,并满足安全和美观要求。
1、建筑物如根据安全要求设置窗栅时,不应突出建筑外墙,宜设置在玻璃窗或窗框内。
2、住宅工程不得随意封闭阳台,若确需封闭,应进行统一设计和规范安装。
3、阳台栏杆宜设置花槽、花台板或其他摆设花盆的专用设施,应处理好安全及排水问题。
4、在外墙上附设的管线,宜设置在阳台或外走道的内侧。若设置在外侧,应远离阳台和窗口边缘,并应采取防止攀爬措施。立管的选材及色彩处理,应考虑建筑立面的美观。
(二)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及城市重要街道两侧和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宜采用中央空调系统,避免在外墙上临空挂设空调设备。未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的建筑(包括住宅工程),必须在外墙上统一设计空调设备安装位置,并切实解决好有组织排水、电源、预留安装孔及空调设备的安装、检修等问题。
(三)建筑外墙上的大型广告与灯具等应与建筑物进行统一设计,不得随意设置。广告与灯具的设置必须安全且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
1、标志性建筑、城市重要街道的沿街建筑、其他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筑、12层以上酌建筑等均应进行建(构)筑物轮廓线及立面的灯光设计。
2、在已建成的建筑外墙上设置大型广告和灯具等,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必要的结构安全性复核。
四、屋面景观
(一)建筑工程屋面(俗称第五立面)的景观效果,应在注重立面视角效果及城市整体环境效果的基础上,把顶面俯视景观及色彩纳入工程设计内容。
(二)屋面设计是建筑景观设计的重要内容,设计中应把握好屋面及檐口的形式设计、色彩设计、材料选用等方面与建筑主体的协调性。多层住宅应采用坎屋面。
(三)建筑工程顶层屋面上附设的配套用房、建筑设备、设施等一般均应采用围护或封闭的形式予以遮挡。当有关设施必须露天设置时,应从立面视角美观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建筑工程的上人屋面,应结合工程实际条件,进行绿化设计。绿化率应达到(设计绿化面积与实际可绿化面积之比)30%以上,绿化设计中应特别注重养护条件及维护成本。
(五)建筑屋面设计中,面层材料应根据屋面防水与隔热功能结合景观设计要求,选用各类彩色防水卷材或铺地材料。严禁继续采用不作任何处理的普通钢筋混凝土板架空层及三毡四油等黑色防水材料面层。
五、其它方面:
(一)本规定印发以后,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对未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把好建设项目审查关,对严重违反本规定及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更为严格及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送我委备案。
(四)本办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执行。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