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02-02-1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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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并依职责范围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以及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内企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依职责范围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其中,对海曙、江东、江北区内承揽施工业务的企业的指导、检查、监督,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宁波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完善包括用工管理、记工考勤、工资支付管理、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并认真履行检查、监督的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企业(包括分包企业、项目部以及班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与务工人员应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甬劳社劳薪〔2005〕182号)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应重视工资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落实责任和分工。
    企业、项目部应确定工资管理责任人,并形成企业与项目部、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的工资管理网络。总包企业的工资管理责任人名单应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的工资支付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及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用工、工资支付制度的检查、监督、管理,认真履行按时拨付工程款项的义务。在关键时段,企业应深入分包企业、项目部以及班组进行调研、检查,并安排、筹措、储备有关资金,对有拖欠苗头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所谓关键时段,是指春节前、八月底学校开学前、农忙时节以及其它易发工资纠纷事件的时段。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务工人员工资纠纷快速处理应急机制,充分运用工资管理网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及早、妥善处理工资纠纷。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管理资料保管等工作制度。工资管理资料主要包括:有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对项目部的检查记录、纠纷处理情况、务工人员记工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表等。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甬建市〔2004〕262号)规定,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与劳务企业之间、企业与项目部之间、项目部与班组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制度,并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彼此的工资支付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有专人(工资管理责任人)负责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纠纷处理等工资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内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部工资管理责任人应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项目部必须随时掌握本项目各班组用工情况,所有务工人员应经项目部同意并将身份证登记造册后,方可进入工地务工。项目部应妥善保管务工人员名册,并应根据企业职能部门要求报送其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根据甬劳社劳薪〔2005〕182号的要求做好记工考勤卡有关工作。项目部指定记工员作好考勤记录,并及时审核、确认。记工考勤卡由务工人员本人保管,并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记工考勤卡应妥善保管并根据企业职能部门要求报送其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部按照记工考勤卡,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交项目部或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工资支付表经项目部或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项目部或企业职能部门指派专人并会同班组长,按表发放务工人员的工资。
    第十六条  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并由其在工资支付表签收;如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时,应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并同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鼓励企业采用银行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
    由项目部负责发放工资的,企业与项目部之间应按本细则第十条要求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制度;工资不能直接交与、委托班组长或其他人发放。
    第十七条  务工人员工资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务工人员剩余应得的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5天内一次性全部结清。
    应务工人员提出的要求,其剩余应得的工资也可在各关键时段前15天内分阶段结清。 
    第十八条  每月工资支付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以及工程完工后的工资支付情况,应在工地显著位置进行公示3天。
    项目部的工资支付表应交企业职能部门保存;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表应报总包企业,报送时间和周期由双方约定。总包企业应归档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布企业、项目部工资管理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同时公布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建筑业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和工会维权电话。
    务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企业反映,要求予以纠正: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3、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在各关键时段或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规定时间内,未分阶段或一次性结清务工人员剩余应得工资的;
    5、其他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当企业与务工人员发生工资纠纷时,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欠薪问题处理配合的指导意见》(甬劳社法监〔2005〕237号)的要求,本着“向谁投诉、由谁受理处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快速、妥善处理。
    务工人员亦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发挥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信用、通报制度,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加强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协调和沟通,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
    在关键时段,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有克扣、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反工资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企业有关人员有违反工资管理规定或恶意敲诈勒索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曝光,与企业的各项考核、信用评估等工作直接挂钩;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应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