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试行 )的通知
来源:发布日期:2002-04-19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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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勘察设计单位 :
        为了保障建设单位的投资安全,减少投资者风险,有利于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适应我国加入 WTO 与国际接轨的形势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深化改革与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开展工程设计保险的有关要求,并在学习上海、深圳、北京等地已成功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总结我市去年部分单位的试点经验,我委决定在本市积极推行并建立工程设计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认真贯彻国家《建筑法》、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严格地依法履行其 法律责任与义务。 
        二、设计责任保险对象:凡持有国家建设部及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勘察设计单位,均应积极参加本市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三、保险范围 : 在我市承担以下建设王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无均应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2. 国有、集体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工程; 
        3. 业主事先约定设计单位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建设工程。 
        四、保险种类: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种类分为单位所有项目按年投保和有选择性单项投保二类 o 在本市注册登记和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应按年投保;对外地进入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则应按在本市承接的项目单项投保。 
        五、保险条款的制定。本市工程设计保险条款现阶段原则上按照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条款与人保宁波分公司专门拟定的补充条款执行。 
        六、保险合同与实施细则:我市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规范性文本与有关实施细则,统一由市勘察设计协会与人保宁波分公司(工程设计保险管理部)共同商定后印发。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2002]10 号 ) 标准,并按双方约定的勘察设计合同进行支付勘察设计费,对于不合理压低勘察设计费、压缩勘察设计周期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严重压价的建设项目,保险公司有权不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八、对未按标准合理收费与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以及应办设计保险而未办的设计单位,我委将在市场准入、设计招投标等环节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九、本通知自二 O O 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