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04-01-0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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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管处、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市招标办、市招标投标中心、施工图审查办、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建委窗口: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本委所委托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当地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
    三、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执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制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发现本单位有私下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市建委、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等有关管理部门。
    四、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原持有的由本委监制的出图章自发文之日起均作废,接此通知后,一律于1月底前上交本委市场处。同时,应当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纠,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自查自纠情况在1月底前上报我委市场处。
    五、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委市场处。

    附件: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以下简称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以及依法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包括注册在境外的工程设计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甬是指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甬的市场准入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方可进入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市建委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单项工程备案登记和年度备案登记两种方式:
    (一)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市市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首先应当到“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以下简称市建委窗口)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登记手续。 承接一项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办理一次《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准入验证单》(单项工程)(下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该验证单自行作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建委窗口提供下列资料:
    1、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地地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外出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介绍信(原件,介绍信上须注明该单位是否处于停接业务期间);
    2、单位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复印件,核验原件);
    3、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含年检合格记录,留复印件,核验原件);
    4、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对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授权或委托书(原件);
    5、与承接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经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核验劳动合同或缴费证明原件,留复印件,留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模)。
    (二)凡已进入本市市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可申请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  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进行核对。全部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当场核发《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准入验证单》。同时将备案登记的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师、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编号、执业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编号等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查。
    第七条  市建委对已进入本市市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单位核发《外地进宁波市市区勘察设计单位年度备案登记证》。此证有效期为一年。
持《外地进宁波市市区勘察设计单位年度备案登记证》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市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须另行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凭《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准入验证单》或《外地进宁波市市区勘察设计单位年度备案登记证》到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
    第九条  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中标项目和直接发包项目)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及相应的勘察报告,应按本委《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办法》要求,由建设单位送市施工图审查办审查。未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等手续。
    第十一条  进甬承接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在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图纸)的封面、扉页上应当规范地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原章),其中重要的施工图纸上还须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原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具有分支机构单独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禁止不具备独立法人单独资质证书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擅自设立分院或分部,禁止以分院或分部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按照建设部文件的规定,本省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院或分部。
    第十三条  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违法违规允许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违法违规允许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其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其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与备案登记的执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相一致。
    第十四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  本市或外地的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六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发包给以他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包给无单独资质证书的外地勘察设计分院或分部。
    第十八条  市建委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实行跟踪监督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并逐步建立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处理、记录、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实行以下具体监管措施:
    (一)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核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登记交验的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执业印章编号等。如备案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非该单位人员或执业资质证书编号与印章编号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市招标投标中心凭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准入验证单》或《年度备案登记证》为其办理《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对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
    (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未按本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办理招投标或承发包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招投标或承发包手续;
    (四)市施工图审查办公室在审查施工图时,对承接该项目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备案登记手续、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情况进行核对,对未按本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或施工图设计人员与备案登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受市建委的委托,定期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检查档案,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市场准入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委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处理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擅自在本市市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同时取消其年度备案资格。
    (二)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报建设部或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允许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建议建设部或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
    (四)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建议建设部或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作为单位资质年检时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部或浙江省建设厅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对无资质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对外地或本市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同时报有关注册师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注册师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无单独资质证书擅自以分院分部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其年度备案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报建设部及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单位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本委及本委委托的职能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其整改期内一律不予办理新项目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并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之前市建委发布的有关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