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政府关于《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06-01-20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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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委直各单位,各工程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于2002年1月1日起就施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浙江省根据全省实际,修改了《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为做好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6]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附件:甬政发[2006]1号文件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对按《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下同),以及地震动参数(本市为0.05g和0.10g)分界线附近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前期阶段做好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及时将相关设计文本、图件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相应服务窗口)进行抗震设防标准核准。
        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要切实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办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登记;
        (二)对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进行管理和验证;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办法》实施管理; 
        (四)依法对新建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审批;
        (五)对违反《办法》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发改、建设(含施工图审查)、规划、国土资源、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按《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场地未经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未经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不得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