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06-06-29 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管局:
    为加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构建宁波市建筑市场执法体系和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构建宁波市建筑市场执法体系和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建设局。主要考核各地建筑市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信用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综合考核分年度考核和日常稽查、督查考核两种,其中年度考核占40%,日常稽查、督查考核占60%。
   (一)日常稽查、督查考核
    稽查、督查考核按《宁波市建筑市场稽查督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考核内容主要对照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综合考核表。在稽查、督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市建委稽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每发现一次扣5 分;造成严重影响扣10分;
    2、未及时处理上级督查部门交办的案件,每发现一次扣5 分;造成严重影响扣10分;
    3、向稽查、督查组提供虚假资料,每发现一次扣5 分;造成严重影响扣10分。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为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等9个方面。
    1、执法主体资格。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和落实一个执法责任主体,并将书面委托书报当地法制部门备案。严格依法行使建筑市场行政执法职权,并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下同)。
    2、执法人员资格。凡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应按规定申请行政执法证或城建监察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至少两人并要亮证执法。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3、执法制度的建立。开展执法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稽查制度、巡查制度、案件审核制度等,以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各执法责任主体应与相应职能部门应建立执法联动制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集中处罚,保证执法工作的覆盖面和深度。
    4、建筑市场行政处罚程序及相应的处罚原则的建立。建筑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令第66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同时处罚应避免随意性,应遵循相应的处罚原则。
    5、信用体系的建立。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建设市场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要建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内部管理制度,对不良行为应及时记入建设市场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诉的,应及时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答复。
    6、建立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月报表制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行政处罚情况应有专人汇总,每月25日至月底向市建委市场处上报本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并附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及公示时间。
    7、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工作,凡投诉举报案件必须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起24小时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进行反馈,做好专门的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台帐。
    8、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体现了对建筑市场执法水平,本考核中案件的抽检数量为总案件数的20%。
    ⑴立案期限
    自案发之日起,执法人员填写立案登记表后报中队主管领导批准时间不得超过3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立案时间必须在调查取证程序之前。
    ⑵办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案件处理一般程序和违法违规案件的不同性质,对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至结案时间不得超过40天;对经执法机构领导认可的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60天;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申请复议、听证、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及装饰装修工程案件不作期限规定。
    ⑶结案率
    案件的结案以违法违规行为的改正和罚款履行后为标准,案件在规定期限办结率要求达到85%以上,年度办结率达到90%以上。
    ⑷定性正确
    要求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情况正确判定违法违规性质,不得随意定性或应予处罚案件不予定性、立案。
    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要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认定、工程建筑面积、造价、工程结构形式、开工时间、工程形象进度及各种书证、物证等的认定不能有差错。
     ⑹程序合法
    要求各个处理程序不能颠倒或遗漏,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由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在7天内送达。
    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要求引用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条、款、项)正确,处罚幅度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或下限。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或听证、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如发现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经人民法院审判或经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的;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的;执法违法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直接责任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⑻执法文书的制作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市建委批准的《宁波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规范格式制作文书;各种执法文书的填写应符合语法规定,文字正确,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涂改须加盖校对章;各种执法文书要求内容齐全、无遗漏、无缺页;卷页必须清楚,如有涂改须加盖校对章。
    ⑼档案管理
    每个案件自立案起,应准备独立档案袋,做到一案一袋,结案后应及时将应归档材料整理成册并存档;档案要求完整、规范、清楚,以便日后查对。
     9、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日常稽查、督查考核由市建委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建设局进行检查,一般一年不少于2次。年度考核由各县(市)、区建设局先进行自查,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上报市建委市场处,市建委对各县(市)、区建设局组织考核。
    四、考核时间
    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各县(市)、区自查工作在12月10日前完成,市年度考核工作在12月30日前完成。
    五、上报材料
    各县(市)、区建设局自查结束后,于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建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县(市)、区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
    (二)各县(市)、区建筑市场管理综合考核自评情况,并附得分依据(文件资料清单目录);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六、考核表彰
    市建委根据对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督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等考核结果评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综合考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