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发布与宣贯会在杭州召开
来源:科技处 发布日期:2007-10-1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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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在杭州之江饭店召开《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暨宣贯会,全省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筑节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代表、有关新闻媒体共约80人参加了会议。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应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应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不得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监理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实施监理;工程竣工和竣工验收备案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宣传、教育、培训,扶持示范工程建设。对开发、生产、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