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建筑面积以及上市交易期限进行了重新界定,以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利益。新的界定标准较以往明显收紧,按照新界定的标准测算,全省符合条件的购房户约为14.9万户,今后3年全省每年需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0万平方米左右。
浙江省政府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地户籍、无自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还强调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则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相对于此前“不少于3年”的禁止上市出售期限,新政策显然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