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新的《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根据该办法,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符合条件的三类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
三类家庭可提申请
城镇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最低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
新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即最低收入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即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简称其他家庭)。
同时,这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保障方式一主二辅
根据新办法,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根据办法,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
同时,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租金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自行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对获得租金补贴的家庭,按照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额度。保障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发租金补贴;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实物配租: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租住房: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建委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租金减免:对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实行租金减免。
市民可以这样申办
市民如符合保障条件,可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最低收入家庭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则须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无异后,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
此外,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其原住房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配租住房单位将所租房屋使用权收回,纳入廉租住房配租房源;原住房为承租私有住房、军产或宗教产住房的,由产权人将所租住房收回;原住房为自有住房的,在承租的配租住房中自有住房部分建筑面积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余建筑面积部分按廉租住房配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超过标准及时报告
新办法还规定,承租配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享受公房租金减免的家庭,应当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这些家庭在住房超过或收入连续一年超过该办法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享受类别变化或不符合继续享受领取租金补贴及公房租金减免的家庭,从次月起调整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取消公房租金减免。如果这些家庭不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补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或追缴租金补贴资金、减免的公房租金。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配租住房改变用途、改户、转租。配租住房前是承租公有住房且该公有住房已由配租住房单位收回的,可以按房改政策购买配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