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08-11-12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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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工程勘察单位,外地勘察设计单位驻甬分院或办事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市场秩序,加强勘察质量的动态监管,确保工程勘察满足工程设计要求,消除工程建设的质量隐患,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要求,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测试条件,确保勘察企业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可靠的试验数据。为此,结合国家对土工试验的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含外地进入我市的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标准
  我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分为两类:即一类和二类土工实验室。一类土工实验室应具有完备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满足工程勘察土工试验要求,并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二类土工实验室应具有相当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满足工程勘察土工试验要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具体分类标准详见《宁波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分类暂行标准》(附件1)。
  二、管理要求
  宁波市土工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经综合考评,符合一类、二类土工实验室标准条件的土工实验室,方可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我委将根据实际考评结果定期予以公布,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土工实验专用章(样章见附件3)。工程勘察企业应在完成的工程勘察报告、土工试验成果表加盖土工实验专用章,各审图机构受理时应予核查。不达标的土工实验室不得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一类土工实验室除为本企业承担土工试验任务外,还可以对外承接土工试验项目,为其他企业的工程勘察项目提供土工试验服务;二类土工实验室是工程勘察企业设立、出具工程勘察报告的基本条件,仅允许为本企业工程勘察项目进行土工试验,不得对外承接土工试验业务。
  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勘察单位,允许其一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应与我市具有一类资格的土工实验室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业务,其勘察报告、土工试验成果表加盖土工实验专用章。一年过渡期满后,勘察单位仍不能建立满足要求的土工实验室,不得在本市承接工程勘察业务。
  三、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现场考评时间另行通知。今后我委每年6月份、12月两次对首次申报或申报升级的土工实验室进行考评。工程勘察企业申报土工实验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审阅申报材料并进行现场考评;
  (三)考评符合标准条件的,公示后下文公布工颁发相应类别的土工实验专用章。
   四、申报材料
  申报土工实验室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申请表》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2);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
  3、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
  4、专职试验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
  5、实验室工作场所房产证明及主要在用仪器设备证明;
  6、实验室业绩证明;
  7、通过省级计量认证证明。
  (三)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四)现场考评意见。
  申报一类土工实验室的,以上附件材料1-7项提供A4复印件一份并装订成册;申报二类土工实验室的,以上附件材料1-5项提供A4复印件一份并装订成册。
  五、其他要求
  各工程勘察企业及土工实验单位,应认真对照《宁波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分类暂行标准》(附件1),做好相应类别土工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按照标准补充、完善试验室技术人员、试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委。
  未按时报送材料,未通过综合考评取得相应类别土工实验专用章,不得擅自从事土工试验业务。对在一年过渡期内与我市一类土工实验室签订委托合同的勘察单位,应将委托合同报我委备案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业务。
  土工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对于土工实验室试验人员我委将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对土工实验室我委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弄虚作假的将收回土工实验专用章,不得从事土工试验业务。
  外地勘察企业进入我市承接勘察业务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宁波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分类暂行标准
     2.宁波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申请表
     3.土工实验专用章样章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