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8〕3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阶段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要进一步加强摸底调查有关数据的核对分析工作,详细准确掌握企业应付农民工工资、企业和项目部筹集的工资准备金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工作,并做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督促企业在年底前尽早结清农民工工资。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每周一上午应按要求报送工作周报;重要事件应当日报送相关材料。
我委已在“宁波工程建设网(www.nbecw.gov.cn)”开设专栏,将及时把各地工作进展、材料报送情况等内容,予以公布。
三、自12月16日起,我委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具体行程另行电话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着眼长效,狠抓根本,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在各类企业拖欠总数中所占比例大幅度降低,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投诉和群体性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是仍有个别施工企业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建设业主尤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面临资金困难,部分工程项目已经出现开工延期、施工进度缓慢甚至停工状态,建设业主拖欠工程款、拖延工程决算等问题又有重新抬头的趋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同时,不断上涨的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也给建筑业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当前,特别是2009年“两节”即将来临之际,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现就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11月28日全省预防处置拖欠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继续巩固和发展三年清欠工作的取得的成效,切实增强做好今年“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以社会稳定大局为重,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早行动、早安排,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确保他们及时返乡过节。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要立即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劳务作业分包等情况逐一详细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准确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建筑企业负责人对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负第一责任。企业要认真安排部署,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资金,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积极、沉着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制订方案,布置落实工作任务。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果断、正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相关长效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果断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从今年12月1日至明年1月15日,我厅将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或因未及时妥善处理内部纠纷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企业,除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之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招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排查情况在12月20日前书面上报我厅。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