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根据省政府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全市劳动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正确应对目前经济形势对建筑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建筑行业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今年以来,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房地产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或多或少影响了行业的发展,也可能影响到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既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应从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维护农民根本权益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近期关于和谐劳动关系、改善民生、维护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等部署的高度,把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将长效管理制度的“抓落实”与阶段性的“重点监管”有效结合起来,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好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完善工资管理网络
(一)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我委决定成立以虞银花主任为组长,倪炜总工为副组长,委市场处、城建处、开发处、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市场处。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也相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专门机构、专职人员及联系电话(样表见附件1),并于12月5日前报委市场处(书面及电子文档,下同)。
委市场处电话:87191023,传真:87191279
电子邮箱:shichang@nbjs.gov.cn
(三)我委将建立包括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网络,并在“宁波工程建设网”专栏上公布。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应督促建筑业企业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机构,明确企业分管领导、工资管理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应建立企业与项目部、班组以及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之间的农民工工资管理网络;分包企业应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本市建筑业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网络应同时报注册地和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内的在建项目,还应同时报市建管处。
市外建筑业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网络应同时报进甬首次备案地和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报市建管处)。
三、大力宣传,强化教育,倡导规范用工和依法维权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召开动员大会,向企业领导宣传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加强对企业分管领导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落实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认识和操作能力;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筹集工资应急准备资金;督促企业通过民工学校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并告知其投诉维权的正当途径。
(二)建筑业企业应研究制订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方案;分级召开企业、分公司、项目部、班组负责人的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充分发挥民工学校作用,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告知农民工维权讨薪的合法途径。
四、加强检查,制订预案,妥善解决工资纠纷问题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管理、企业自查自纠、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办理及实际到位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抓好民工身份确认、用工协议、记工考勤、工资发放形式及工资发放公示牌等基础工作;对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对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对不能及时支付工资、有拖欠苗头的企业,要采取预警约谈等措施,逐户重点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督查,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应督促其立即整改。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欠薪问题处理配合的指导意见》(甬劳社法监〔2005〕237号)的要求,本着“向谁投诉,由谁受理处理”的原则,加强与劳动等部门的配合,快速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纠纷。同时,根据纠纷不同情况,制订相应应急预案;设立接待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对农民工举报、投诉、来信来访,要事事有回应,件件有交待。
要加强与当地政府以及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的衔接,尽早处置苗头性纠纷,制止群体性事件;对政府投资项目因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应及时报当地政府,同时在报委市场处的周报中注明;对涉及敲诈勒索等涉黑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移交,维护企业利益;制止以讨薪为名追讨工程款的行为,引导企业以法律途径解决。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对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事宜,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
当发生工资纠纷,经调解后双方共同认定拖欠事实但建筑业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纠纷受理单位向该企业的担保受理单位发送《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详见附件2),提出支付担保要求;担保受理单位应根据《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立即向担保人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及时将该企业担保额度中的相应资金划拨给纠纷受理单位,专项用于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同时责令企业补足担保额度。
对调解有异议的,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投诉,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等途径解决。
(四)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管理负全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管理负责。
总承包企业应抓紧开展农民工工资管理各项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主要检查农民工花名册及身份证明、用工协议(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项目部、班组)、记工考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发放记录、发放形式、工资发放公示牌等)。
总承包企业应全面掌握项目部、班组、分包企业的人员组成、资金实力、现金流等情况。
(五)建筑业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筹集工资应急准备资金,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访事件;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争取工程款尽早到位,对被拖欠的工程款,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尽快予以解决。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的,要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要带头做好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工作,确保不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
(七)总承包企业必须切实履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职责,并督促分包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必须按规定将工资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交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
因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代领农民工工资后逃匿时,由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总承包企业未支付分包价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八)在市区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市建管处要求,发挥施工现场工资发放公示牌作用,检查公示牌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畅通企业内部的投诉渠道。有条件的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推广施工现场工资发放公示牌制度,作为从源头上化解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举措之一。
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置农民工催讨工资的上访事件;对敲诈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将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列入企业信用体系的重点内容,逐步调整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与农民工工资管理成效的对应关系;同时依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偿付、动用担保金、因处置不力而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却未妥善处理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3号)、原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采取以下措施:
(一)属建设单位责任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并将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告知各银行或信用评价机构。
(二)属建筑业企业责任的,一律取消其参与综合考评评优、各类评杯评奖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系统,停止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停止其资质申请升级及增项,直至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
对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情节严重的,收回《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并抄告其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卷款逃匿、恶意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包工头”、班组长等违规人员进行曝光,加大对工资拖欠行为和敲诈行为的震慑、打击力度,同时让相关企业及人员引以为戒。
六、加强联动,沟通信息,协力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将今年以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特别是近期宣传教育、检查、纠纷处理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委市场处。
(二)发文之日起,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将上周的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一上午报委市场处,周报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将选登在“宁波工程建设网”专栏上。
(三)我委将于12月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对在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 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函
3.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周报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