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台州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通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08-05-12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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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通报》(建建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各建筑业管理部门你们严格按照通报精神,认真执行省厅建建发〔2008〕101号处罚意见。
 

建建发〔2008〕101号

关于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通报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工作,普遍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仍有个别施工企业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存在,有的甚至酿成重大群体事件。
        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证书编号:A1014033100302,注册地:台州市黄岩区)于2006年6月在嘉善县干窑镇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承接了龙熹园商住小区1-10号楼工程(建筑面积:42004平方米,工程合同造价2936.58万元),目前该工程除附属工程外基本完工,建设单位嘉善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707.5万元。该工程自2007年11月起,多次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的群体上访事件。2008年1月22日下午,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龙熹园项目部下属泥工、油漆、水电和门窗安装班组农民工100余人到嘉善县劳动局群体上访讨薪,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100余万元。嘉善县劳保局、建设局和干窑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做好农民工思想工作,要求该公司龙熹园项目部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筹备资金解决欠薪问题,并对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进行全面核查,最后确认拖欠工资总额227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还致电该公司总部,要求其尽快派人来解决问题,但该公司只派一名不能解决问题的上海分公司人员到现场,致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最终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和矛盾的升级。1月22日晚,大量农民工涌入嘉善县交通主干道谈公路围堵交通,致使交通严重瘫痪,车辆行人无法通行。事件发生后,嘉善县政府高度重视,嘉善县建设局、劳保局、干窑镇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到工地现场做民工思想工作,稳定民工情绪,并通过邮政快递向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送《关于要求立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函》。2008年1月25日,在嘉善县建设局领导的协调下,该公司上海分公司答应拿出60万元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也同意额外拿出70万元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并动用该项目缴纳的20万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但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准备的60万元中被该公司上海分公司人员私正支付20万元给了材料商,致使工资发放现场的秩序严重混乱,民工与县建设局、劳保局和公安人员发生了严重冲突,影响恶劣。
        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施工管理过程中,没有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极不规范,违反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且没有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事件发生后,对政府部门的多次协调不重视、不配合,没有及时妥善处理,以致造成重大集体上访和围堵交通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我省建筑业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和社会安定。鉴于以上情况,根本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浙江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经研究决定,对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从发文之日起在全省停止工程投标资格三个月并公示一年。各地有关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限制。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建设部和我厅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责任,绝不能以业主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日常巡查,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要加强监管,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发生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