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地产管理处:
根据《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通知》)相关条款的要求,现就市场评估价60%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
符合《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购房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申请书;
(二)原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及租赁合同;
(三)申请购房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身份证件;
(四)同住人中成年家庭成员同意由申请购房人购房的公证书;
(五)如有拆迁扩挡的需出具拆迁证明及扩挡发票;
(六)房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
(一)申请购房人携带上述资料,向住房所在地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后向申请购房人出具受理单。
(二)申请购房人凭受理单,填写《测绘和评估公司选择表》,选择相关单位进行测绘、评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住房所在地房管所提交测绘、评估成果。
(三)住房所在地房管所根据测绘平面图和评估金额,填写《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核准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辖区房管处审核,辖区房管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市房产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备案后将该表返回辖区房管处。
(四)住房所在地房管所负责将核准表送达申请购房人,收回原出具的受理单,同时签订《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合同》。
(五)申请购房人在签订《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应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逾期未付款的,视作自动放弃购房。
三、其它
(一)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属三区房管处代为办理辖区内按市场评估价60%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有关手续并负责推荐测绘、评估机构。
(二)申请购房人凭下列证件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手续,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证。
1. 身份证明;
2.《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审核表》;
3. 收款收据;
4. 房屋测绘平面图;
5. 评估报告;
6. 《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合同》;
7. 如有拆迁扩挡情况,还需提供拆迁扩档发票。
(三)购房款收据由辖区房管处提供(慈城、庄桥、洪塘由属地房管所提供),收取的购房款扣除应由产权人承担的测绘、评估费用及有关税费后,剩余房款缴入建行城建支行——宁波市财政局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由建行城建支行提供收款收据(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给辖区房管处(申请购房人)。辖区房管处应及时办妥相关手续,按户上缴资金,并按月将上缴资金名单报市房产管理局。
(四)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的停租日期按购买房改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申请书
2.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受理单
3.测绘和评估公司选择表
4.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核准表
5.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合同样本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