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夫妻双方有一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异地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示》(余房金管〔2009〕17号)收悉。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请示问题批复如下:
一、借款人(购房人,下同)缴存住房公积金与购房所在地在同一行政区域的,该笔贷款按本地贷款处理;其配偶在大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
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与购房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该笔贷款按异地贷款(甬房公办〔2009〕2号)处理。
三、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夫妻两人,且夫妻双方都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确定为购房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
四、为方便大市范围内的异地职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异地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证明”(详见附件),由贷款地中心直接向异地职工缴存地中心提出,异地中心应予配合。
特此批复。
附件:异地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证明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参贷NO:
异地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计算证明
(市中心或分中心):
兹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为 单位职工,单位公积金账号为 ,个人公积金账号为 ,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为 元(单位缴存比例为 %),月公积金缴存总额为 元。
本证明出具前该职工在我中心已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 个月(其中: ), 公积金贷款情况:
,该职工作为配偶一方到你中心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特此证明。
市中心或分中心(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出具证明单位的经办人: ;所在部门: ;
联系电话: 。
说明:1、本证明适用于大市范围内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配偶缴存地参与贷款时使用。
2、职工贷款需要本证明时,由贷款地中心直接向异地中心提出,异地中心证明出具后,先传真后直接送达或邮寄给贷款地中心。本证明采用打印方式,不得手工填写,有效期为一个月。
3、职工近12个月内,在两家及以上单位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情况说明打印在缴存情况“其中”一栏。
4、“公积金贷款情况”一栏打印:是否已取得公积金贷款以及贷款的次数、最近一次贷款的金额、贷款是否已结清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