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我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地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3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地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规定,《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009年12月31日。鉴于目前各类设计资质证书正在换证等实际情况,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经研究决定将《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3月31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区内持有《备案证明》的外地勘察和设计企业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在海曙、江东、江北和高新园区办理备案初审的,持原《备案证明》直接到所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第七条“过渡期有关规定”的要求,各类旧版资质证书将于2010年4月1日全部作废(旧版资质证书为竖版,6位数字编号;新版资质证书为横版,编号A开头,后有9位数字)。因此,2010年3月31日后,外地设计企业需持建设部核发的新版资质证书重新申请《备案证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取得建设部核发的新版资质证书的,将不予办理新的《备案证明》。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承接审查任务时,需查看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持有的延期证明,并将其归入审查文档。
附件: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甬备案延期证明
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甬备案延期证明
有效期:
编号:延续XXX
外地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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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备案的资质范围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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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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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院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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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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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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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甬负责人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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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甬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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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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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甬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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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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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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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院出图章样章
(原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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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土工实验室、专用章(原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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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受理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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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各地建设局按原核发的备案证明编号,前面需加“延延”字样;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企业,一份交宁波市建委市场处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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