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09〕28号)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甬安委办〔2009〕3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09〕2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29号)、市安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09〕31号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建设厅、宁波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促进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完善,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规范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并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报监手续的及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分包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三)建筑施工及监理单位违法挂靠或违法分包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承揽业务、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七)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八)其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行动步骤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贯穿于“安全生产年”活动中,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总结、同步检查推进。按照统一部署,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学习领会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去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明确目标、积极动员,周密部署,确保执法行动顺利实施。
(二)全面推进阶段(5月16日至9月)
1.全面排查,严格执法。依法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对不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现场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查处的情况,要逐一登记,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档案。应根据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并及时将处罚情况输入“ 宁波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系统”。
2.分类治理、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根据统筹兼顾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找出规律性、深层次的问题。一要把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首要任务,严厉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未办理安全质量报监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工程等行为,并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幕墙、挖土、钢结构等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发包进行重点检查;二要把落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控责任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主要任务,严厉查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并重点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装拆使用、高处作业吊篮等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重点检查;三要把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理责任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要任务,严厉查处监理企业不履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职责,未按规定要求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停工及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为,并重点对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环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四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加大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力度,并重点查处瞒报、迟报、漏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
3.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9月份,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国庆60周年和“十一”黄金周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深化完善阶段(10月至12月)
四季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针对、年底赶工期现象增多等情况和冬季施工的特点,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积极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要认真总结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全年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并要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从源头上遏制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施工活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停工整改,逾期未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的要求,认真查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坚决惩处瞒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