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09〕28号)和《宁波市“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行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200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安委办《宁波市“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建设厅、宁波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两个主体的责任,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安全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稳步有效推进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委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倪炜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宣教处、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和市招投标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等具体工作事项。同时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电话:87191022。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价体系、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重点监管;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许可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使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全面完成省建设厅、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四、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隐患排查治理范围是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为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装拆及使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坍塌事故和高处坠落事故的危险源,近三年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8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
五、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一)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报监手续的及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
2.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分包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3.建筑施工及监理单位违法挂靠或违法分包的;
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承揽业务、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7.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8.其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施工用电、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实施专家论证的;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实施的或方案落实不力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
3.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相关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5.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6.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建立民工学校的;
7.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8.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9.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现场演练的;
10.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的;
11.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三)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 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大力推进民工学校建设,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督促其持证上岗;
3.开展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工作,增强监理人员风险防控能力;
4.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班,表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集体、项目和个人;
5.举办2008年度被列入重点监管以及发生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学习班;
6.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五、隐患排查治理方式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继续巩固去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果,并采取以下方式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力度,特别要研究制订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和安全管理措施和,实施分包合同备案制度,进一步扩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覆盖面和深度、力度。在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
2.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要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装拆使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夏季汛期、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大型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工程等重点项目,对闹市区、群众社会活动聚集的地点及学校、幼儿园周边等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排查,及时开展重点抽查和专项整治。
3.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业绩信用评价相结合,要落实《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记录手册》制度和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和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履责情况的检查,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4.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提高建筑业整体的安全素质、安全水平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要通过推进民工学校建设工作来强化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广大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通过开展“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和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通过开展创文明标化工地活动,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全面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并按时报送工作信息。
1.实施企业安全交底和月检制度。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监理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并经项目经理或总监签字备查。同时,按照各自管理职责每月组织对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项目排查率要达100%,每次检查的工作程序必须闭合。
2.实施项目部周检和班组日检制度。每个在建工程均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联合组织的周检制度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开展的日检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检查、复查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要对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负总责。企业和项目部的检查、整改及复查情况均应作好书面记录,并记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作为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安全业绩信用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依据。
六、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5月31日前)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学习领会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抓紧研究制定和下达本区域、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强化安全责任分解和考核,并开展再动员、再部署。
2.要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约谈督查力度,督促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施工企业要按照“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我委《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09〕82号)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和整改完善阶段(2009年6月至9月)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继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和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对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
2.要重点抓好《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和加强深基坑、高大模板、高处作业吊篮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管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3.6月份,要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好“安全咨询日”的活动,并通过民工学校平台,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一次专题教育。同时,要布置落实好夏季合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及时掌握和汇总各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
4.7月份-9月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承重支模架和临时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防台防汛、防暑降温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抢险队伍、物资、设备以及防暑药品,并要认真排查本区域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威胁的建筑施工工地,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度汛。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和“十一”黄金周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督查验收和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
1.四季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针对、年底赶工期现象增多等情况和冬季施工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工作要求,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持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认真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工程的实体防护以及防寒、防冻、防火、防中毒、防冰雪灾害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要组织对已整改的问题隐患开展“回头看”专项督察,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消除,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总结2009年建筑施工“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细化方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扎扎实实做好此项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应在5月20日前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打击“三非”工作计划报我委备案。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应及时报送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市区打击“三非”工作计划由市监察支队负责上报。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施工活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强对各方主体的监管。要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许可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两项许可制度。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停工整改,逾期未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及时上报《建筑安全“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并在每个月18日前汇总后报我委,同时报送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检查的工程、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报送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和文字说明,统计表中“打击非法施工情况”由市监察支队负责填写上报。(传真:87191022,电子信箱:zhianchu@163.com)。
(四)创新机制,强化配合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积极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完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队伍管理机构、建筑市场监察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宁波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继续强化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与相邻县(市)、区的协调机制,促进形成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五)总结经验,广泛宣传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认真总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形成全社会关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并在2009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总结报我委。
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明确1名同志作为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联络员,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