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8.5”余姚市陆埠美容水暖件厂新建厂房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09-08-1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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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8月5日下午,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余姚市陆埠美容水暖件厂新建厂房工程发生一起承重支模架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委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余姚市陆埠美容水暖件厂新建厂房工程位于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建筑面积4230平方米,框架三层,局部四层。该工程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已于2008年5月23日到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由业主和个人包工头谈妥业务后挂靠在余姚市五洲建筑公司(三级)。
        8月5日14时50分左右,工地在浇捣三层屋面现浇板时,由于下方的木支撑断裂、倾覆,约 200平方米的承重支模架坍塌,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束后,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处罚。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
        (一)该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过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且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非法开工建设。
        (二)个人包工头傅福良挂靠在余姚市五洲建筑公司,在现场安全生产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混乱,承重支模架采用木支撑,无专项施工方案,也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搭设,直接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
        (三)余姚市五洲建筑公司明知该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出借资质,允许个人包工头傅福良以本企业的名义违法从事工程施工,且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派驻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未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法机构和施工、监理企业,要从本起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要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和排查治理行动,并在近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检查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自查,自查的重点是本企业所属的项目中有否未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情况,有否将业务分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单位的情况,有否分包单位未签订分包合同、未向监理办理报验手续擅自进场施工的情况,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的全面排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自行纠正,如涉及建设单位违法分包而无法进行纠正的,必须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隐患一时无法消除的必须进行停工整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查支队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力的施工企业将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发现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的工程项目要依法对各方主体进行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企业,必须立即责令中止施工行为,退出施工现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肢解工程违法分包的建设单位要立即责令暂停相关分包工程的施工,依法予以处罚,待其违法行为纠正后后方可复工;对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本地企业还将按《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对外地进甬企业将把处罚情况书面告知其注册地及所属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在其下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时进行限制。
        (三)要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管,把基本建设程序和二级市场的规范作为监督执法的重点。今后,凡发现未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分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总包企业,一律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在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查处的施工、监理企业,将一律列为本季度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四)要严格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深基坑、承重支模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和重点排查,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要将本通报印发至所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