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09-09-0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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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拆迁办,市安鉴办,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
        二、根据事故等级严格按下列要求上报事故: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要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建筑物名称、涉及的相关单位名称、事故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通过传真书面上报我委;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可先电话报告已掌握的情况,待事故情况基本了解后再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三)发生事故时虽未造成3人以上死亡,但会涉及较多人员的生命和重大财产危险或社会重大等情况较为特殊的事故,按第(二)条要求上报;
        (四)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有新情况(包括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甬建质发〔2006〕273号)中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上报事故,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四、委机关有关处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将安全事故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归口处室,其中对涉及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按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委办公室。 
        五、市建委值班电话: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 87191013,传真: 87191017

 

二○○九年九月五日

  附件:[2009]函建字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