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和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升我市文明施工总体水平,我委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10月27日(周三)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委质安处。
联系人:孙列,电话:87191012,传真:87191022,电子邮箱:zhianchu@163.com。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拆除施工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周边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拆除工程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委、市城管局根据分工分别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分别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明确的其它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
以上部门及其委托的文明施工监督机构统称为文明施工监管部门。
城市管理、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直接发包中,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等规定,单独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文明施工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成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明确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购置或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满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特殊措施要求等,严格落实专款专用。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前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进行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前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资料进行核查。
文明施工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施工单位使用该项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七牌二图”,其中“五牌二图”应设置在现场主出入口明显处,即工程概况牌(包括: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环境保护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消防平面布置图。生活区内挂设农民工权益保障公告牌,宿舍进门口一侧挂设居住人状况牌。
第十条 除市政道路工程等无法进行全封闭的建设工程外,工地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分隔施工与非施工区域,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的硬质材料,若采用砌体作围挡材料的进行压顶,并美化墙体;
(二)主要路段以及涉及市容景观路段两旁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采用硬质材料的大门,大门一侧设置门卫室;
(四)围挡设置前编制专项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对围挡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等不能全封闭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控制粉尘、噪声、强光等的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和生活区周边工地采用硬质封闭围挡,做到“先围后拆”;
(二)混凝土块、散砖、钢筋等物体不得随意抛向人行道;
(三)在施工中采取边拆边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停止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设置临时盖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堆放物料,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二)危险施工区域设立示警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施工现场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严禁泥浆、污水、废水等流出场外或直排河道。
(五)工地出入口5米内及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其强度、厚度、宽度满足作业所需;
(六)建筑物内施工垃圾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清运,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企业经营。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配备现场保洁员,保持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环境整洁。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并应协助环卫部门做好工地周边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八条 因施工原因,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十九条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采取切实措施降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同时,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与周围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协调、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并符合卫生、通讯、照明等要求,并配备值班人员;
(二)建立和落实定期清扫制度,保持卫生、整洁;
(三)设置饮用水设施;
(四)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五)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不得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生活垃圾由专用容器存放并做到日产日清,严禁与建筑垃圾混放;
(七)工地食堂远离厕所、垃圾堆放地等污染源,并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工地宿舍安装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建设各方主体应做好施工现场治安综合治理和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举办民工学校;
(二)企业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治安防范措施;
(四)制定季节性施工安全保护措施,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五)施工现场配备保健医药箱,预备一定数量常用品和急救器材。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文明施工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监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照要求设置“七牌二图”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二款,未按照要求设置围挡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网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和扬尘控制措施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物料堆放、车辆冲洗、污水处置、场地硬化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其它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