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0-11-10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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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处),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宁波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象山绿叶城信社,省农信联社宁波办,恒生银行宁波分行、汇丰银行宁波分行、渣打银行宁波分行: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

  附: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