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0-11-22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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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考核准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建设部和市建委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自律管理,严格履行审图职能,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以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重点的办法,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客观、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组织
        对各审图机构的考核工作由市建委科技处牵头,以市、省内外专家为技术支撑,联合委相关职能处室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一)基础管理
        1、制度建设情况
        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审查档案管理责任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等业务学习制度。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有落实执行过程中的定性、定量的各项指标,落实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建立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能真实反映工作落实情况。
        2、审查档案编制情况
        各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宁波市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要求,认真进行审查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归档和保管工作。审查档案内容应当如实反映审查实际情况,归档资料应齐全,档案归档应及时,内审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等各类体现审查过程的记录、表式填写应规范,不得任意涂改,并应按规定签字盖章。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书中各专业的意见回复应准确、全面,应有设计修改人员签字、回复日期,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3、统计上报各类业务报表情况
        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不良行为记录表等各类业务报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其内容应完整、清晰明了。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4、其他与基础管理有关的情况
        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沟通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图工作,准确无误地上报相关审查信息。审查机构应认真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严格按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规范操作,准时、准确地填报各类信息。
        (二)审查质量
        各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的审查内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建委,市建委科技处将以各审查机构上报的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标准的数量,以及审查通过率的情况作为各审查机构审图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并根据这些依据和各审查机构的业务比例及年度抽查项目总数的具体情况确定抽查单位和抽查数量。
        (三)审查行为
        1、审查流程的执行情况
        各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依据充分的前提下,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由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书中涉及规定审查内容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进行修改,并书面回复,经审查机构复审,确认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书。
        2、审查依据的充分性
        施工图审查应具备有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全套施工图、相关专业的计算书等。
        3、审查机构按规定承接业务,从事审查工作的情况
        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的范围内从事审查工作,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能力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任务。凡属设计修改项目应有原审查机构负责审查。
        4、审查人员执业情况
        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审查机构,不得跨机构审查,新增加的专、兼职审查人员必须事先报送备案材料,经确认后,方可列入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只能在自己负责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技术负责人应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把关工作,并在相关审查文件上签字盖章。兼职审查人员应避免同体审查。
        5、其它与审查行为有关的情况
        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未加盖报审章的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带任何联系单,审查机构对八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四)日常动态管理内容
        各类执法检查、各类专项检查以及对各审查机构不定期抽查等活动将作为日常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对各审查机构审查行为的规范性及因审查失职受到行政处罚、处理进行考核。
        四、计分方法
        审图质量部分的计分方法为每次检查的项目平均扣分值按次数累计计入。
        考核计分周期为一年,各审查机构的总扣分为考核周期内所有考核情况累计分值,考核成绩=100+总扣分。业务调整比例值=(考核成绩-各审查机构考核成绩的平均分)×10%。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评分表》。
        五、考核目标
        (一)根据审查机构年度考核总体情况,确定审查机构年度考核成绩,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
        (二)经考核,审查机构有严重违规行为、审查质量低下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仍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重大隐患并造成较大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不执行《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以及考核成绩为末位的审查机构列入年度重点监管单位,连续三年被列入年度重点监管单位的审查机构,将上报省有关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审查资格。对审查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视情节采取教育、培训、停业学习等。
        (三)建立绩效挂钩制度,各审查机构的下一周期审查业务比例=上一周期业务比例值+业务调整比例值。
        六、其它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28日颁布的《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甬建发[2008]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