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组织开展今冬明春及两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0-12-0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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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近期,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施工现场已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并造成1人死亡,社会影响严重。其中,11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宁波市东部新城某工地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工地生活区彩钢板临时宿舍因电气线路短路引燃易燃物起火,过火面积1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11月23日晚9点30分左右,宁海县某工地2号塔吊塔臂在回转时,造成放在临时房屋面的塔吊标准节坠落,并击中下方工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从对近期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督查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尤其是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安全生产形势仍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没有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工程和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10〕277号)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现场隐患严重。个别县(市)、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动员、部署工作不到位,检查流于形式,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止事故多发态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46号),经研究,决定立即组织开展今冬明春及两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今冬明春及两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理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业主负责、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检查信息报送制度的常态化,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及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包括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重点为:各类非法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施工、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不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的行为;施工、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对我委关于消防安全和专项整治有关文件未全面部署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认真、整改不力的行为;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外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施工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要求制定和落实冬季施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以及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火灾隐患。
        三、专项整治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从12月1日开始,到1月31日结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企业自查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进行动员和部署,并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全面整改。
        (二)巩固、督查阶段(12月21日至1月31日)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并针对元旦、春节即将来临,部分工程为赶工期可能放松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切实强化稽查、巡查,继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高压态势,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第一阶段的成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在此阶段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我委也将在本阶段组织专项督查。
        四、有关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层层分解,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通过本次整治,进一步强化业主负责、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并把《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的规定和要求贯穿施工管理全过程。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环节的验收,并对检查、整改和验收的结果负责。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企业关于各类检查、整改和重点环节验收的结果要逐项对照检查,做好复核工作,并对复核意见负责。同时,在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必须下发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次整治的第一阶段结束前,各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应填写《宁波市冬明春及两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表》(附表1),并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施工企业在12月20日前未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也应如实填写,并应另行把相关情况及所发的整改(停工)通知书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打击非法、违法施工的力度,强化重点环节的巡查、稽查,并可采取监督情况定期通报和处罚情况通报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的影响,增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主体的震慑力。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如发现自查自纠不认真的施工企业和复核不认真、安全监理职责不落实的监理企业,要坚决予以严处,特别是对未在监管部门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不予回复或出具虚假回复以及对监管部门责令停工要求拒不执行的施工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本次专项整治的处罚情况均应登记到各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中,并将记入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
        (四)要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上报送和安全生产检查信息报送制度。各地要按照《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0〕102号)要求,在“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上对四季度信息报送情况再作一次全面检查,如还未达到全数排查的,要查清原因,并于12月5日前将数据补输完毕。从2011年起,各地应将每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宁波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在25日前将表格及电子文档报我委,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电子信箱:zhianchu@163.com。
        本次专项整治的情况除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工程和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10〕277号)的要求分别于11月30日、12月15日前报送外,在12月30日前还需报送1次。

附表1

宁波市冬明春及两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表

总承包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工程名称

整改完毕时间

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

建筑面积

监理企业

项目总监

是否市重点工程

序号

检查内容

整改完成情况

分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

总承包单位

项目监理部

备注

1

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2

依法承包(分包)的情况

3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

项目部对我委关于消防安全和专项整治文件传达部署情况

5

项目监理部对我委关于消防安全和专项整治文件传达部署情况

/

/

/

6

消防工作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7

在建工程内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情况

8

仓库、材料堆场及加工场地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情况

9

生活区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情况

10

密目式安全网选用阻燃型情况

11

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2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13

煤气灶、电饭煲以及取暖设备等生活用火、用电的管理情况

14

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论证及执行情况

15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16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情况

/

17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

18

冬季施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行为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日期:

施工单位意见(盖章)

日期:

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日期:

             

注: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应各自组织检查、整改,并填报本表;

2、施工单位意见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填写,无分包单位的在分包单位整改检查情况中填写“/”。

附表2

宁波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检查情况通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主管部门检查工地数(次)

 

下发整改通知书(份)

 

下发停工通知书(份)

 

通报表扬项目

序 

工程名称

施工企业名称

项目经理

监理企业名称

项目总监

 

 

 

 

 

 

 

 

 

 

 

 

 

 

 

 

 

 

 

 

 

 

 

 

 

 

 

 

 

 

 

 

 

 

 

 

 

 

 

 

 

 

通报批评项目

序 

工程名称

施工企业名称

项目经理

监理企业名称

项目总监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如无通报项目的,请注明“本阶段检查无通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