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被列为第一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切实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示范项目须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制冷、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建筑应用;
(四)申报的示范项目为2010和2011年两年内启动实施的,并且项目已完成设计方案。
二、申报资料
(一)对已完成设计方案但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需填写《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预申报书》一式八份,格式见附件1;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需填写《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一式八份,格式见附件2;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设计方案(一式八份);
(三)建设工程立项的核准文件、建设开发单位证照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三、申报程序
(一)由建设开发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建委;
(二)市建委于2011年3月前每月对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一次核审,并联系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填写《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预申报书》的项目,专家组将给出优化意见,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需加以落实并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填写《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三)对申报的项目,经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列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计划项目,并按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四、申报方法与时间
考虑到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迫切需要,也考虑到各单位对申报项目需要一定时间准备等因素,将申报的方法与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一)意向性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附件3表格中的有关内容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项目信息报送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意向性申报汇总表》(表格见附件3),并上报至市建委,截止完成时间为2010年3月5日;
(二)实质性项目申报。具体申报的条件、资料和程序见本通知的第一、二、三条。其中列为2010年内的计划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1日。
申报资料请于每月第一周上报至市建委科技处,地址:海曙区解放南路208号1608室,电话:87191030。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下达给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任务,深入了解属地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情况,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深入开展。根据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目标,各地要严格按照示范项目计划分配表(见附件4)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等相关工作,确保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附件:1、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预申报书
2、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3、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意向性申报汇总表
4、各县(市)、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计划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