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0-04-14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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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前期办,市拆迁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鉴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深化“平安宁波”建设,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积极做好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保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实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三、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突出重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
        (二)强化城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完善城建项目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机制,做深做细前期工作,督促工程各方主体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明确拆除工程各方主体的工作职责,规范拆除工程施工行为。
        (四)加大危旧房屋的解危力度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危旧房倒塌责任事故。
        四、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一)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1、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是严格落实各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制度,通过签订责任书、层级督查、安全生产联络员季会、年度考核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二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合理工期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各参建单位对其参与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月查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严格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一是根据住建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市场现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的要求,制订和实施《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记录手册》制度,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记录,实施动态监控和动态评价;二是完善信用评价系统,把施工现场的信用记录和企业的信用评价相结合,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考核;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业绩优良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安全生产业绩差的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方面,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促使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一是认真落实《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督促监理企业、项目监理部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制度,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和报告制度;二是加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和安全监理业务水平,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三是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实施安全生产评估制度,对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事故单位试行安全咨询服务制度。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与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联合,进一步发挥保险的杠杆和能动作用,促使企业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4、创新安全监督管理方式。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推行以重点环节检查和巡查、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每月上报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确保安全监督不缺位。同时,建立完善市建委安全生产季查、通报和重点监管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凡在每季度督查中被勒令停工工地的相关责任主体,一律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二是充分发挥资质许可、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等各个管理环节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监管资源,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三是严格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施工前告知、安全技术交底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排查与监控。
        5、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制度。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对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无证企业、无证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对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议;二是严格施工许可制度。认真审查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情况,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资金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备的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严厉查处不认真履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基本建设程序的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6、深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一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完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层级督查,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常态工作来抓,督促企业切实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的主体责任,做好各类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二是强化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以及安全隐患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和建筑起重机械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三是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和市安委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加强市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7、大力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一是以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为主线,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和体系,通过编制和应用《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图册》,促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环节安全控制的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加强工作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平安工地”创建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并以“平安工地示范工程”评选为载体,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的水平;三是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着力培育具有较高素养的职工队伍,着力营造净化美化的内外环境,着力保障工程施工的文明安全,着力营造各方支持的和谐关系。
        8、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是根据省住建厅的部署,积极做好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能力;二是加强全员教育培训,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及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三是继续推进和深化民工学校建设,开展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民工学校建设应严格按照省建管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2006〕23号)文件要求的标准实施。
        9、建立健全事故查处、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事故的工程,严格实施事故倒查制度,对工程建设程序、涉及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完善落实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事故现场会、事故约谈、层级督查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10、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修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装备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城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1、完善城建项目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机制。建立季度督查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负起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要牵头协调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通过施工合同、安全协议和检查考核等方式促使其正常运转。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器材、资金和专项措施,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要严格按承诺到岗履职,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2、做深做细前期工作,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要在工程招标投标环节体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要把强制性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要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二是要在合同签订环节,要明确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仅要对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要在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中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三是要充分做好规划、初步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等各阶段工作,认真组织施工企业开展危险源排查和安全评估,做好深基坑、高大支模架和高架桥梁等重大项目重点部位施工专项方案、安全评估和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
        3、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督查通报制度,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及安装、操作和检查验收制度,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具、现场安全防护和施工荷载堆放,认真组织重点环节验收和安全检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凡在督查中发现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在岗人员不认真履责,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现场隐患严重的工程,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通报,并将在招投标时告知招标单位。 
        (三)加强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1、明确和落实拆除工程各方主体的工作职责。建设单位是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应在拆除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经理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具),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2、进一步规范拆除工程施工行为、程序。一是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要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二是严格执行《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过程应采取防止或减少灰尘、噪音和震动等文明施工措施,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房屋不得采用人工拆除方式;三是在拆除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立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不报。同时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加强对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行政执法。一是加强对拆除工程市场行为的监管,查处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二是加强对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查处违反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建立健全有关企业的诚信档案,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1、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监管体系,危险房屋未加固处理前,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对危险房屋定期观察,发生危险征兆要及时动员群众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若是生产经营用房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帮助督促危房的解危工作。
        2、做好危险房屋解危指导工作,根据房屋实际和安全鉴定的情况,采取廉租房实物配租改造、结合非成套房改造、维修加固等方式加快危旧房屋的改造,解危资金采取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分摊、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办法筹措。
        3、加强督查、督办力度,通过强化考核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大解危力度,要把全市城镇住宅危房解危工作列入对各地住房保障部门的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全市城镇非住宅危房进行重点挂牌督办。今年,将在6月、12月组织人员对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构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