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部门、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
现将《宁波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宁波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有资质施工企业和经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无资质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扰乱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正常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部门查实、处理所形成的记录。同时包括经营活动中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的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理的原则。
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管理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处理各区不良行为记录的复议工作。
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活动行为的各项不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受市管理部门委托负责不良行为的汇总及定期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市、区管理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互相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决定性质比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公示等活动中较大事项的协调处理。
第七条 各区管理部门要建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内部管理机制,落实专人,建立台账。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由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区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向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发放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接到告知书后,认为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区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企业对区管理部门答复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要求,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议权。市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意见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区管理部门应在企业不良行为投诉、复议完成即不良行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记录报送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由协会在宁波建筑装饰网(www.nbjzzsw.com)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公示对象的确定应以下列文书之一作为依据:
(一)市、区两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的结果是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装饰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升降、资格审查、表彰奖励、依法处罚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公示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月,如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经联席会议研究,可酌情延长公示时间3-6个月。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企业基本情况、违规事实、造成的影响、处理结果等。
第十六条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在限期整改期间表现积极、措施有力,根据实际情况,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以缩短公示时间。
第十七条 有不良行为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公示期间,其资质的升级一般不予以审批和上报。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正在公示的条件。
第十九条 市、区管理部门和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应当把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企业各类评优、评先的一项参考内容。当年内不良行为被公示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取消该年度的项目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市、区管理部门及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公正执法。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区同时联网生效并跨区域具有同等效力。其他各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