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意识
住宅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这三个标准落实到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贯穿于住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紧密地与我市当前开展的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住宅工程的质量贡献力量。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意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律赋予了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同
时也承担着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承担着住宅工程质量全面管理的责任,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实施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督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等单位履行质量职责,依法对住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管,切实把好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关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采取制定细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先勘察、设计、审图再施工和进场材料先检测再使用的规定,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一)要强化对法定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要认真贯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重点监督参建各方是否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或实体质量不符合强制性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责成房屋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对住宅工程重新组织验收;
(四)认真组织实施“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督促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按要求组织施工、监理进行分户验收,对分户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并形成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力争将房屋工程质量通病解决在竣工验收之前;
(五)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各方力量,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工程项目,要统一纳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对农民自建底层住宅,也要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六)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对提交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备案。对延期或长时间未备案的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处罚。备案机关应及时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制度,严格监督,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巡查、检查、抽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建设程序、肢解发包、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质量标准或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或在网上曝光,形成全社会对住宅工程质量的关注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