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0-08-19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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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文明施工水平,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我委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10年8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市建委质安处。
        联系人:孙列,传真:87191022,电话:87191012,电子邮箱:zhianchu@163.com。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工地
扬尘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由市建委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土、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是指在宁波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施工,以及建筑材料的运输、堆放、存储等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市六区)范围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具体负责建立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工地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制订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项目部安全员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巡视、管理、纠违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等文件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前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进行审查,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前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资料进行核查。
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效遏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第七条  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以上,未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配备专门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内、池内存放,并严密遮盖。
        (二)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外侧应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不得用各类广告牌代替围墙;禁止紧靠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五)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第十条  建筑工程基础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基础上,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企业经营。
        (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三)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必须按规定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四)施工单位进行基础围护梁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
        (五)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当暂停扬尘点的土方开挖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
        (二)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
        (三)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及施工扫尾阶段,施工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装修,需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二)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禁止采用翻竹篱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
        (三)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心城区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进行硬质封闭围挡。
        (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拆房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
        (三)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及时进行清运。
        (四)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五)房屋拆除完工后,应对空旷的场地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鼓励社会对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公布群众举报受理电话。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安全业绩信用评价范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