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海曙、江东、江北区房管处、房屋拆迁事务所: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改造项目中保留建筑的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以及《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60号)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含宁波国家高新区)城市建设改造时的保留建筑,办理房屋登记时应提供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留建筑红线图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搬(拆)迁公告,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及国有文物保护建筑的,应由市文广局出具“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保护点”确认意见(附相应的房屋清单),并将该建筑产权登记为国家所有。
(二)涉及非国有文物保护点转让的,需先经市文广局备案再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
(三)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出资收购(改建)的房屋,产权登记为国家所有;其他资金收购(改建)的,一般归搬迁实施单位所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在项目实施时属于保留建筑,还尚未实施搬迁安置的房屋,应当在搬迁协议中明确搬迁后的房屋产权归属,并以此为依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应同步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即双方填写登记申请表、询问表等材料),或由原产权人委托房屋受让人之外的第三人办理房产登记事项,该委托书须经公证。
三、对于已实施搬迁安置但未在搬迁协议中明确产权转移的房屋,其房产登记手续如下:
(一)当事人双方在搬迁安置结算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在原搬迁安置协议上增加补充条款,明确房屋权利归属。同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即双方填写登记申请表、询问表等材料),或者由原产权人委托房屋受让人之外的第三人办理房产登记事项,该委托书须经公证。
(二)当事人双方无法签订补充约定的,由搬迁实施单位根据前述第一点意见明确房屋权利归属并具结法律责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市建委备案;房屋权利人据此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该房屋受让人全部承担。
四、其他建设改造项目中,需要予以保留的建筑,产权登记事宜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