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调整市区房屋拆迁地块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计算的请示》(甬房金管〔201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过程中,对借款人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现行最高贷款限额以内,不超过原拆迁房屋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和期限的,可不计算借款人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
二、借款人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要求按照现行贷款政策规定计算的,应计算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
三、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的,参照商业银行做法。
特此批复。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