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批复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0-09-26 17: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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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调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甬房金管〔2010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意借款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同意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贷款房屋的共有权人(仅指父母、子女)]认定标准;

三、同意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不再提供拟购房所在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

四、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的,参照商业银行做法。

特此批复。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