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二、借款人家庭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执行原政策。
三、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以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记录为依据。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每户严格控制在60万元(含)以内。
各管理中心收到本通知后,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