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1-05-16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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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招标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11〕97号)、市安委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上级关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我委今年工作部署,现就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全面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业主管理、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继续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重点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稳步有效推进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叶继松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宣教处、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和市招标办)以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等具体工作事项。同时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电话:87191022。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三项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各级部门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求,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重点落实好三项新制度。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制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带班制度,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施工过程中的领导责任;二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房屋建筑施工重大隐患的识别,并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定期上报挂牌督办情况。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对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或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号),及时上报事故。同时,要认真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工作。
        (二)深化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在前两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继续认真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提升。一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把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常态工作来抓,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二是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坍塌事故和起重机械设备、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内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管,把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监控重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切实遏制和防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强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民生和重大基础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把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对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三)加快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一是制订和实施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考核,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职责;二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制度,在招投标、施工许可管理和分包合同备案中,对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无证企业、无证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三是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工程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单位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等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擅自变更备案、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涉及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对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议;严惩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村镇等监管薄弱区域和重大专业工程的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行为。对非法违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把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与企业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挂钩,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安全监管队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一是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建立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二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部署,积极做好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能力;三是大力推进民工学校建设,通过推行“宁波市建筑业务工人员信息系统”和实民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全市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的组织机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及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同时,要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五)加强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一是强化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修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装备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推广、限制、淘汰设备和技术目录,引导企业更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广应用有利于控制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新型软件及信息技术,充分运用远程监控、网上监控、信息自动采集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和政府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大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查处力度,确保职工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促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环节安全控制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四、时间安排
        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5月15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学习领会有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在5月15日前将本区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里工作实施方案报我委。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全面组织开展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项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我委将适时对各地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组织督查。
        1、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
        2、要重点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等文件的落实,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自2011年7月1日起,工地新安装塔吊都应配备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逐步淘汰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人工挖孔桩等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凡参评2011年度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2012年度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必须安装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
        3、4月21日至6月20日,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降节、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规范与建筑起重机械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的行为和建筑机械装拆施工分包市场,完善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4、4月下旬-7月上旬,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深入开展“一打五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建设、违法施工工程项目,严厉打击“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资料造假、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和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不认真落实或拒不落实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抗拒安全执法、瞒报事故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5、6月份,要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并依托民工学校,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题教育。
        6、7月份-10月份,要针对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承重支模架和临时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防台防汛、防暑降温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抢险队伍、物资、设备以及防暑药品,并要认真排查本区域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威胁的建筑施工工地,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度汛。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为 “十一”黄金周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要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全面总结本地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评估活动的实际
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巩固成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
效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载体,进一步深化安全管理和“打非”专项行动,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把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强化各部门间的工作协作和整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形成部门配合、全员参与、协调高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
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联动,为抓好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及时报送信息。要建立完善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按照《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统计表》(附表1)的要求及时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报我委,其中市区统计表中“打击非法施工情况”由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负责填写上报(传真:87191022,电子信箱:zhianchu@163.com),《宁波市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附表2)请于6月20前上报。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市隐患排查治理季报表的上报工作,并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在“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五)总结经验,广泛宣传。要认真总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形成全社会关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应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情况总结报我委。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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