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1-05-24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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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宁波市市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政办发〔2009〕20号和浙房改〔2005〕2号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二、职工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18115元的按18115元计缴。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房委办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五、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连续2年经营亏损、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办理时间为自收件之日起至6月30日,相关申请表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咨询窗。        

七、各单位申报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开通网上业务办理的单位,进入网上业务操作系统,仔细阅读“其他功能”菜单下的“基数调整操作指南”,并按规定步骤,通过“工资基数调整”菜单调整本单位年度基数。基数调整后,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有差错的,应携带载有正确调整数据的U盘和填妥并盖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到中心办事大厅进行手工调整。        

(二)未开通网上业务办理的单位,可在6月22日后登录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nbgjj.com),进入“公积金查询”,输入本单位公积金账号及密码,登录到“单位查询”页面,进入“文件下载”界面,点击“下载地址”,保存本单位基数调整数据文件到本地计算机。单位对保存到本地计算机上的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拷贝该文件到U盘,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同时提供填妥并盖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三)因各种原因无法从公积金网站下载数据文件的单位,应在6月22日后,携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窗口,拷贝单位年度调整数据文件。调整完毕确认后,拷贝到U盘,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同时提供填妥并盖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单位办理,避免窗口排队等候,要求各单位首选网上申报。2011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的办理时间为6月22日至7月15日,所有单位应先做好年度基数调整工作,再办理7月份变更业务。        

各单位收文后,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单位未按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并且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不到今年度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下限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的缴存基数、比例。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