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吴慧娟司长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考核,切实承担好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为确保各项质量安全工作的落实,我委将成立以叶继松副主任为组长,相关管理部门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督查组以及由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组成的专家组,实施每季度一次的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督查。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方责任主体是否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是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实施对原材料进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严格把关;是否建立规范的台账资料;是否申报质量创优计划。对发现的问题在要求其整改的基础上,该处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成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我委。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保障房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质量标准。建设单位要负责组织对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工程总监及项目监理人员、总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员等重要岗位人员的考勤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各重点环节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工程勘察质量和设计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方面要求,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并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三)施工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确需对工程实施分包的应依法进行分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组织施工,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深基坑、高大支模架和质量通病防治等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建筑用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各类砌块等主要原材料和新型墙体节能保温材料的进场检测,从源头上控制好工程质量。
(四)监理单位要对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要深入施工现场,具体承担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理责任。监理企业要配备与建设任务相适应,专业配套的持证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针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质量通病防治,制定详细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检测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因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现场组织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对图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对涉及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重点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对检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记录,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关系到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批准的资质条件生产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建立科学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工艺和技术,建立规范的实验室,实施严格的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建筑用砂、水泥和各种添加剂的质量检测,不准购买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要规范建筑用砂、石子等大宗材料的堆放,要进行明确的标识,要始终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确保混凝土的质量。
三、严格程序,强化关键环节和部位的监管
(一)加大现场施工质量监督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管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大监督巡查抽查频次和力度,制定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方案和计划,建立和强化保障性住房开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各阶段的检查验收,督促企业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在巡查抽检中,要突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实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检查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程序,参建各方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抽查施工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地基基础(桩基)、主体结构、现浇板厚度、房间净高(开间、进深)、外墙(屋面、卫生间)的渗漏和建筑节能等施工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增加对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和混凝土结构、节能构造等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频率,对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对实体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要责令参建各方形成专项处理方案,并依据方案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鼓励企业开展创优活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充分体现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水平、高标准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开展各级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创建活动。为了激励参建各方创优夺杯的积极性,在“甬江杯”优质工程奖、市级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评选中,我委将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创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工程开工起,就应制定缜密的创优工作方案,并把其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创优给予更多地指导和服务,提高其创优工作水平。
(三)督促企业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质、水文、气候等特点,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督方案和措施。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有关要求,监督参建各方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开展情况,抽查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的组织程序和技术资料,抽查建设各方对墙体裂缝、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防治质量以及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情况。
(四)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1、全面执行分户验收制度。依照《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实行重点部位重点把关制度,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重点检查整治房屋空间尺寸、屋面和卫生间防水、楼地面和墙面裂缝、空鼓等群众关注、投诉多发的环节和部位,特别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排水管道通畅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并留置相应的影像资料。二是严格分户验收制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逐户进行全面检查,形成书面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5-1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对不能达到分户验收合格标准或不认真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落实现场质量服务制度。保障性住房交付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交付后的质量服务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在交付现场成立“善后质量服务小组”,公布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及时为住户在交付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服务。
4、强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用户满意评价,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违反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凡被行政处罚的企业,都将按照我市重点监管办法,给予为期三个月的重点监管,对企业法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制招投标和企业资质晋升。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除追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