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带动作用,规范和加强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拟定了《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将《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设行业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业企业(含建筑企业、房地产、勘察、设计等企业)或以建设行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共同负责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到建筑生产中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0.6亿元;年科技经费支出大于年营业收入的1.8‰,或300万元;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5名(详见附件4)。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
(一)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二起以上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被撤销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六条 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5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宁波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5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九条 对已被认定的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要求见附件2),《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以及所需的其它材料。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4月15日。
第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组织对已认定的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年审评价,参照《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审核、打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评价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市经信委和市住建委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经信委和市住建委确认、批准,可暂缓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和市住建委对调整或撤销的宁波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与市住建委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5.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科技项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