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规范和指导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3号),并组织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现一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节能评估和审查时间节点
民用建筑项目在完成方案设计时,应同步完成节能评估工作,并申请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将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权限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凭《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经节能审查通过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照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节能措施建议进行施工图设计,节能评估文件将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一项重要技术依据。如节能评估文件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建议确属无法采纳或采纳后节能效果不大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由原节能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并经原节能审查部门审查认可的,合理、充分、完备的情况说明资料及相关数据计算说明。未按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节能措施建议进行施工图设计的或未提供有效说明资料的,一律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二、关于节能审查权限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不含)及三倍以上(含)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住建委负责节能审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下(不含)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其中,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并抄告市住建委。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需按规定以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不得以分期审查的名义肢解、拆分项目,规避监管。
三、关于节能评估机构
节能评估机构统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内容,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A4纸复印,做好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本机构公章。申报材料中复印件所涉及的原件,由申报机构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验核对,并签署初验意见后上报市住建委(上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23日),由市住建委审核后统一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备案。
未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资格的节能评估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已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资格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进行节能评估工作。节能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得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四、已在项目立项阶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再另行组织节能审查,其取得的《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等同于《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五、本通知自2011年10月6日起施行,原我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9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4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3号)
3.关于印发《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2011〕200号)
4.关于开展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1〕203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