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我市宁波宁大绿色建筑研究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要求,已在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公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第一批)备案结果的通知》(浙建发〔2011〕290号)中公布。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委《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69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属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节能评估的控制指导作用,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节能评估市场行为,促进节能评估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各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规范化建设,建立可靠的质量监督控制程序,各节能评估技术人员必须真实到位,严格按照省住建厅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节能评估工作,确保节能评估文件质量。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创新县(市)、区项目服务模式,以服务占领市场,以服务促进发展。要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交流,重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和良性竞争的良好风气。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应将节能评估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重点审查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建议、措施落实情况,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论证并入节能评估,可与节能评估工作同时进行。
附件:1.关于公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第一批)备案结果的通知(浙建发〔2011〕290号)
2.宁波市节能评估机构通讯一览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