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
为加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有关产权处置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政令〔2010〕283号)、《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7号)、《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发〔2009〕3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回购
(一)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不满规定上市交易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若已装修,对固定装修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按照《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发〔2009〕34号)规定购买的限价房在上市交易限制期内,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需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不列入回购范围。
(二)申请保障性住房回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
2、由市房屋登记机构盖章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原共同申请人同意政府回购的书面材料;
5、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须同时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同意回购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回购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申请人和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向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保障性住房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五)回购过程中涉及的交易资金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平台实施托管。若有银行贷款的,申请人应先偿还贷款,如偿还有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先代为偿还贷款,所垫付资金从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回购房款中扣减。剩余房款和装修补偿款在办理好所有过户手续和交房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六)回购后的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安排使用。回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公证费、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及应缴纳的税等,下同)一并列入回购成本,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回购房源的用途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保障性住房收回
凡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明确由政府予以收回保障性住房的,经调查核实,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撤销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或收回保障性住房,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但尚未选购住房或已选购住房但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停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已选购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销售单位,下同)凭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处理决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并向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如购房人已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但尚未发放贷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告知银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如已发放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应负责偿还按揭贷款,偿还有困难或不及时偿还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代为偿还按揭贷款,所垫付资金从收回该住房应退还给购房人的购房款中扣减。
(三)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或责令其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交差价。差价补交后,该住房不再属于保障性住房。
按原购买价格收回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凭书面处理决定向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原产权的撤销登记或依法办理保障性住房收回产权登记手续。装修补偿、税费列支、房款支付、资金来源以及收回房源的使用参照本通知“保障性住房回购”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银行贷款的偿还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参照本通知“保障性住房收回”(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
(一)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应严格按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期限、条件执行,并按照《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2009〕8号)的有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因夫妻加名、继承、离婚析产等产生的房屋产权登记,由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房屋性质保持不变,新发产权证的附记栏内继续标注原产权上市交易受限字段。
(三)上市交易限制期满后,保障性住房产权人申请变更房屋性质或上市交易(含赠与)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人除按规定向市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放弃优先回购的书面意见。
(四)涉及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加名、继承、离婚析产等产生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除按规定向市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军队有权审批机关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保障性住房设定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仅限于购买该保障性住房的银行贷款,以及用于该保障性住房装修用途的银行贷款。
四、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处置管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中的保障性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