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城乡建委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2-09-2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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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宁波市住房城乡建委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9月21日
  

宁波市住房城乡建委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现防汛防台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台风雨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防旱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及我委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台风雨雪灾害的预防(以下简称防汛防台)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预防工作作为防汛防台减灾的关键环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密切监视雨情、雪情、水情、险情和灾情,认真落实在建工程、城镇危旧房屋、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人员转移、应急抢险等各项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三定方案”,明确委机关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积极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
  1.4.3 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处室、单位防汛防台应急工作任务,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重点
  根据《宁波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地和由我委实施的在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保障房项目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城镇危旧房人员转移、小区防台防涝的检查指导工作。
  2 组织领导体系及主要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防汛防台工作办公室
  设立防汛防台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和协调委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成员组成如下:
  主 任:委分管副主任
  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质安处处长
  成 员:办公室、法规处、保障处、城建处、审批处、物管处、质安处、科技处、宣教处等处室负责人。
  值班电话:0574—87191013,传真:0574—87191017。
  2.2 主要职责
  2.2.1 防汛防台工作办公室职责
  (1)发布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2)全面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3)了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因台风雨雪灾害造成的设施损坏、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报告台风灾情、防台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等。根据灾区情况和工作预案要求,提出救灾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5)根据市委市政府、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和省建设厅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抓好有关工作落实。
  2.2.2 成员机构职责
  办公室:负责向全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传达上级关于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负责收集上报防汛防台工作信息及统计数据。负责委防汛防台后勤保障工作及人员值班安排。
  法规处:会同市征管办督促指导国有土地已征收房屋拆除现场防汛防台措施的落实。
  保障处:会同保障中心负责做好市本级保障房项目工地的防汛防台工作。
  城建处:负责由我委实施的在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建成未移交接管项目,下同)防汛防台工作。督查指导代建单位做好代建项目的防汛防台工作。
  审批处:负责指挥市三区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应急抢险队伍以及落实抢险装备。适时组织防汛防台应急抢险队伍演练。
  物管处: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物业小区的防汛防台工作。
  质安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危房防汛防台工作。
  科技处:配合审批处做好防汛防台应急抢险工作,负责落实调派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专家参与指导应急抢险方案的制定及灾后损失评估工作。
  宣教处:做好委系统防汛防台全程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处室:负责督促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项目的防汛防台工作,按照统一部署落实防汛防台值班事宜。
  2.2.3 防汛防台值班职责
  及时掌握台风潮汛和雨雪灾害天气变化情况,并向防汛防台工作办公室主任汇报台风潮汛和雨雪灾害的影响程度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传达主任的工作指令;根据主任的指示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城区防汛指挥部、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 应急响应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等级后,由防汛防台工作办公室主任启动本预案,并随市应急响应等级的变化而自动进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1 IV级应急响应
  办公室:落实委机关防汛防台值班,督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属各单位安排防汛防台值班,并按要求上报省建设厅、市委办、市府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启动防台工作情况定时报送制,每天12:00、16:00两次上报防汛防台有关信息及统计数据。
  法规处:会同市征管办通知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保障处:通知保障中心做好市本级保障房项目工程防汛防台各项准备工作。
  城建处:对我委实施的市三区在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设立工地防汛防台组织机构,并通知前期办、连接线公司及其它代建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工作。
  审批处:通知市三区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物管处:通知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住宅小区重要排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开展检查,并做好低洼、易受淹区域的排水防涝准备工作。
  质安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做好建筑工地人员撤离、工地停工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工地人员转移预案。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工地的脚手架、塔吊、围挡、深基坑支撑、高空设施、临时架空线电杆等设备设施的安全,以及临时办公用房、民工宿舍等建筑物的安全。督促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做好危房的防汛防台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应根据主任的工作指令落实好各项防汛防台工作,并在每天11:30、15:30两次上报有关信息及统计数据。相关职能处室做好信息催报工作。
  3.2 III级应急响应
  在继续做好IV级响应工作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办公室:落实24小时值班制,由委领导带队、相关处室负责人到岗到位值班。下发防汛防台紧急通知,督促各地各单位落实防汛防台各项工作。落实防台工作情况定时报送制,每天8:00、12:00、16:00、20:00四次上报防汛防台有关信息及统计数据。
  法规处:会同市征管办督促检查各地房屋征收部门落实房屋拆除工地的防汛防台措施及人员转移工作。
  保障处:指导保障中心做好市本级保障房项目工地的设施加固、人员转移等各项工作。
  城建处:督促指导前期办、连接线公司及其它代建单位做好相关在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工地的设施加固、人员转移等工作。
  审批处:通知市三区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应急抢险队伍、抢险装备的到岗到位。
  物管处:督促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落实住宅小区防台防涝各项工作,相关应急抢险物资准备到位。
  质安处:通知在建建筑工地全部停工,明确建筑工地(包括临时工棚)人员全部转移时间,对塔吊、脚手架、围挡、深基坑支撑等进行加固处理。施工电梯、井架的吊篮降至地面后,切断临时用电电源。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落实危房防台措施以及危房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应根据主任的工作指令落实好各项防汛防台工作,并在每天7:30、11:30、15:30、19:30四次上报有关信息及统计数据。相关职能处室做好信息催报工作。
  3.3 Ⅱ级应急响应
  在继续做好III级响应工作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办公室:进一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和防台工作情况定时报送制,每天8:00、11:00、14:00、17:00、20:00五次上报防汛防台有关信息及统计数据。
  法规处:跟踪掌握已征收房屋拆除工地防汛防台工作落实情况,并对市三区拆除工地情况进行检查。
  保障处:检查市本级保障房项目工地的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城建处:检查由我委实施的市三区在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工地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批处:指挥市三区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应急抢险队伍处于待命状态,参与抢险人员及抢险装备全部到岗到位。
  物管处:跟踪掌握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防汛防台落实情况,并对市三区住宅小区防台防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质安处:跟踪掌握各县(市)区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和危房防汛防台落实情况,并对市三区在建房屋建筑工地防汛防台重点环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应根据主任的工作指令落实好各项防汛防台工作,并在每天7:30、10:30、13:30、16:30、19:30五次上报有关信息及统计数据。相关职能处室做好信息催报工作。
  3.4 I级应急响应
  在继续做好II级响应工作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办公室:强化24小时值班制,机关全体在编人员到岗到位值班。落实防台工作情况定时报送制,每天8:00、11:00、14:00、17:00、20:00五次上报防汛防台有关信息及统计数据。
  审批处:指挥抢险应急队伍第一梯队处于临战状态。
  其它相关职能处室再次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措施,再次检查落实人员转移情况,实时掌握并及时处置重大险情、灾情和由台风、暴雨引发的其它突发事件。
  前期办、安质总站、连接线公司等单位原则上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全体工作人员到岗到位值班;其他单位视职能情况落实24小时值班制。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应根据主任的工作指令落实好各项防汛防台工作,并在每天7:30、10:30、13:30、16:30、19:30五次上报有关信息及统计数据,相关职能处室做好信息催报工作。
  5 善后工作
  5.1 灾害性台风潮汛和雨雪天气过后,下发抢险通知,指导和部署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抢险工作。
  5.2 保持与各地和上级指挥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灾区、特别是重灾区情况,分析灾情、及时处置并上报上级部门。
  5.3 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检查受灾地区建筑工地,及时修复受损设施和设备,严防再现次生灾害;
  (2)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级别降到IV级后,督促施工企业对建筑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施工企业自查并经监理企业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建筑工地可自行复工;
  (3)及时补充抢险救灾消耗的物资和装备;
  (4)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防汛防台工作办公室成员机构都要建立、健全防汛防台工作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相关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随时保持信息畅通,通讯设备完好。
  6.2 经费保障
  防汛防台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宣传、培训保障
  防汛防台工作办公室要加强防汛防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人员进行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演练培训和有关技能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附 则
  7.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与解释。
  7.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管理与更新,报市政府备案。
  7.3 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甬建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防汛防台通信联络表
     2.宁波市三区防汛防台应急抢险队伍联系人名单
     3.宁波市防汛防台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宁波市防汛防台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