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建招办: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我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扬尘控制专项行动,现将《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23日
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及《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10〕2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精神,贯彻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大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力度,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推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促进我市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重点提升行动。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要切实落实施工各阶段扬尘控制保障措施,抓好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编审、建筑垃圾清运、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裸土覆盖等控制环节,在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10〕238号)基础上,现阶段重点做好扬尘控制三大提升行动。
1、重点抓好基础施工阶段扬尘控制提升行动。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并建立车辆冲洗台帐。凡在基础施工阶段工地出入口未设置冲洗设备对车辆进行冲洗并建立冲洗台账、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封闭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2、重点抓好装修施工阶段扬尘控制提升行动。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凡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建筑垃圾等物料、脚手架拆除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污染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3、重点抓好扬尘控制措施和专项方案编审提升行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进行监理。凡未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
一是大力推进《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的使用,积极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二是积极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动态监控,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全面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活动,按照《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创优夺杯活动的通知》(甬建发〔2011〕17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及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全数参加创优夺杯活动和施工企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及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建设中“市标化工地”创出率不低于50%的要求。
(三)开展扬尘控制“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在加强扬尘控制监管的同时,要开展扬尘控制“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通过建立标杆、树立典型,以扬尘控制标杆工地为引领,通过现场观摩会、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宣传、推广扬尘控制优秀经验和先进施工工艺,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水平不断提高。每个县(市、区)应根据工程数量,确定1-2个标杆工地,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国家高新区)确定3-4个标杆工地,我委将组织检查,确定市级建筑扬尘控制标杆工地,并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扬尘控制“树标杆,学标杆”现场观摩活动。
(四)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集中宣传行动。
一是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企业访谈、监管部门访谈和扬尘控制标杆工地展播等形式,集中宣传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专项行动,及时报道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成果,推广先进经验,营造扬尘控制的浓厚氛围。同时曝光对扬尘控制不力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以必要的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扬尘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二是通过民工学校,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建筑扬尘危害及防治的教育,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三是要在施工现场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扬尘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曝光栏等形式,及时曝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情况,形成“扬尘防控、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月31日前)。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切实将扬尘控制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企业、项目部和作业人员。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3年2月1日至4月20日)。各
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对照《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10〕238号),对本项目扬尘控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和春节前、后安全检查工作部署,对所有处于基础施工阶段、装修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情况进行一次全数排查整治,对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3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对扬尘控制专项行动进行回顾总结,制订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扬尘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专项行动,充分认识扬尘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扬尘控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加强扬尘控制专项行动实施,成立市住建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叶继松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宣教处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建招办)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设立相应机构,指导、督促本地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专项行动的开展。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机构,建立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扬尘控制专项行动。
(二)健全举报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社会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市住建委举报电话:87191022)。凡因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突出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进行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标化工地、优质结构和甬江杯参评资格;一律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爆光,同时与重点监管、信用评价扣分相挂钩。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检查力度,对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建筑工地,要及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依法核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建议省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投标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大力推行绿色施工。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控制和防治措施研究》课题研究,找到扬尘产生的主要原因和主要施工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工程参建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各地、各单位应在1月28日前将扬尘控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3月1日前将扬尘控制标杆工地,4月25日前将扬尘控制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应包含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及下步建议等内容)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邮箱:zhianch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