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台风过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复工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3-10-09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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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2013年10月6日以来,我市受台风“菲特”影响,遭特大暴雨袭击,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部分地区灾情严重。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上下一心抗台防汛,团结一致共渡难关,建筑施工安全经受住了严峻考验,大部分地区防台防汛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随着灾后救助和生产恢复的推进,各建筑工地将陆续复工。为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工地灾后复工的安全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复工前的安全排查工作
       此次台风带来的降雨量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对建筑安全产生持续性影响,对工程建设将带来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各地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动员和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认真做好全市房屋建设工地复工前的建筑安全排查工作,坚决做到“安全排查不过关、工程项目不复工”,确保灾后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稳定。
       二、严格落实复工前安全排查工作责任制
       排查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起重机械安装(维护)单位共同参与。排查完毕后,经建设、施工、监理、起重机械安装(维护)等单位在检查表(详见附件)上签字认可,并报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备案后,工程项目方可复工。
       三、全面排查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
       重点抓好排水系统、深基坑、脚手架及模板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塔吊及其他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各类设施的地基等方面检查。
       (一)凡有基坑施工的在建项目,在台风暴雨过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企业对所属深基坑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监测单位对基坑安全的稳定性进行数据监测,适当增加对基坑位移的监测频率。
重点检查:深基坑周边环境及基坑排水情况;周边建筑物、基坑顶、地面开裂和沉降情况;基坑内积水情况,集水井和排水沟破坏情况;基坑边超限堆载情况。对现场基坑存在问题的,需制定处理方案并妥善处理后方可复工。
       (二)对工地使用的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进行全面检修及维护,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三)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的运行状况及其基础,应会同起重机械安装(维护)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重点要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测,发现轴线移位或倾斜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并尽快制定安全拆除方案,经审查后尽早拆除。
       (四)认真检查工地外脚手架、承重支模架的安全使用状况和基础稳定状况,对因基础下陷等原因造成架体变形、倾斜的,应立即拆除,重新搭设;对安全网破损的,应重新挂设。
       (五)仔细检查临边、洞口、通道口防护是否完整,对损毁的防护设施应按规范要求重新进行设置。
       (六)对被台风吹倒的工地围墙、临时用房等基础设施,应重新设计规划,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施工重建。对出现倾斜、严重开裂等安全隐患的围墙要推倒重砌,并在推倒重砌前做好必要的安全警戒。
       (七)在建工地围墙公益宣传广告的吹坏或浸损部分,应尽快修复。
       (八)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做好被转移工地从业人员的回迁工作,尽快恢复安全生产秩序。
       四、切实加强复工前安全排查的指导督查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负起组织部署责任,指导和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的复工检查工作,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有深基坑的项目、浸水严重工程、存在灾害险情项目的复工检查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抽查。未经安全排查复工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停工,并报市住建委对相关企业责任予以重点监管。对未进行复工检查擅自开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一律按处罚上限进行查处,将处理结果与信用评价、企业备案和市场管理挂钩,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没有切实履行复工安全监督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我委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地灾后建筑工程安全复工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汛后建筑工程安全复工检查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