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3-11-19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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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今年以来,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持续多发,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从11月12日至今仅仅7天时间,已连续发生4起安全亡人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2013年11月12日,由宁波市鄞州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宁波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鄞州区古林镇薛家片区IV-8-e地块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在塔吊基础平台拆除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2013年11月15日,由宁波智慧物流软件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宁波市镇海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高新区智慧城南区一期项目,在浇捣羽毛球馆屋面时发生支模架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2013年11月18日,由宁波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宝庆寺1#地块一期工程二标段工程,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2013年11月18日,由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开发、浙江华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余姚市金型路北侧城东路西侧地块项目三期工程,发生一起钢管坠落的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遏制事故多发态势,扭转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不利局面,经研究,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整治重点
       (一)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情况。重点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今年以来我委下发的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安全隐患排查等具体工作落实情况。
       (二)建筑市场行为及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存在“三无”现象(无规划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无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压级压价、压缩合理工期以及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等现象。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重点是施工企业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资格;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职情况;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现象。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专家论证、重点
施工环节告知、挂牌公示、技术交底等制度落实及组织实施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
       2、高大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构造、验收及使用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验收、抽样检测、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落实;混凝土浇捣作业顺序是否合理;监理等有关单位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
       3、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验收、抽样检测、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落实;脚手架构造、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安拆、检测、验收、使用备案、维修保养以及日常使用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是否存在安全限位失效、标准节螺栓松动、超载等现象;安拆单位资质资格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及施工安装验收等技术档案资料是否健全。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是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情况;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是否100%培训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100%持证上岗情况。
       (六)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三宝、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脚手架操作层、电梯井等易发高处坠落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预防物体打击事故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建筑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登记保管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制度、动火审批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保温节能材料、安全网、用于活动板房搭设的金属夹芯板材等材料的阻燃性能情况;临时宿舍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情况。
       (八)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情况。
       (九)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重点是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情况;作业过程旁站监理情况;以及是否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或对施工企业违章行为予以制止的情况。
       三、整治时间和方式
       本次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为期100天,并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和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全市所有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及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等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如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暂停施工,并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所有在建工程必须于11月30日、12月30日前及春节复工后分3次将《房屋建筑施工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表》(见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安质总站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督查,应对有正处于深基坑、高大支模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阶段的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对不按时上报排查表的以及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自查自纠不认真、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和责任人,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我委将在近期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自查自纠不认真、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对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开展此次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必须及时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要求传达到每家施工、监理企业和每个项目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要求,全面排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取得实效;
       (二)对查明的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查明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地,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进入下步施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市安质总站要结合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薄弱环节、薄弱区域,确定抽查重点,对监督抽查中凡是发现企业未对项目进行全数排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信用扣分;发现企业自查自纠不认真,现场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一律实施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重点监管;对于因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执行的,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以及“元旦、春节”两节等重点时段,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火灾事故和冰雪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处理好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的关系,确保“今冬明春”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于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报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传真:87191022。

       附件:房屋建筑施工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