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3-12-30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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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决定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期间,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
  (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凡在本市(含外市在甬)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2014年3月10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3月10日-4月10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
  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市外进甬的检测机构备案情况;
  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
  1、市场行为。重点查处不具备(或超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让或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1)承接工程检测业务后未到业务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
  (2)实际使用名称、检测项目和参数、检测场地等与资质证书登记事项不一致,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3)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4)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
  (5)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变更)情况;
  (6)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检测工作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未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合同不规范,存在影响检测报告公正性的内容。
  2、检测工作。重点查处违规检测、检测工作量与所具能力不匹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1)存在检测工作量与所具能力不匹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或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情况;
  (3)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对不合格报告无严格处置程序;
  (4)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
  (5)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和送检不规范;
  (6)检测报告签字盖章不规范;
  (7)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营维护;
  (8)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维护和保养;
  (9)未建立健全所有技术人员档案及主要检测设备档案,内部管理及档案资料信息及数据记录不规范;
  (10)检测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全面自查自纠和检查督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要按照通知要求布置开展辖区内相关检测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签字盖章后于2014年3月10日前,由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汇总后报送至市住建委质安处。内容真实性将作为本次检查行为规范性的重要依据。
  市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要按省建设厅和市住建委部署安排,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及时督促指导检测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及资料上报工作。
  (二)检查督查阶段。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我委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受检地区开展督查,督查以听取汇报、查阅自查自纠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和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好宣传发动,落实检查责任,组织检查力量,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抽查,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不得弄虚作假。对自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政处罚。
  (三)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检测机构认真整改;情况严重的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活动结束后,我委将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结果作为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查活动进行总结,并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总结报我委质安处。
  (五)各地要做好省建设厅和我委督查、抽查的准备工作。
  联系电话:89187252 电子邮箱:zhianchu@163.com
  传 真:81850153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