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宁波市建筑工程行业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3-09-03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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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展2013年质量月活动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建筑行业开展以“恪守质量诚信,打造建筑强市”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贯彻国家、省、市质量法规,弘扬质量理念,提升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素质。引导和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质量发展事业,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企业在质量月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落实企业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竞争力,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为我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做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主题
       “恪守质量诚信,打造建筑强市。”
       三、活动内容
       (一)组织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大检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落实质量责任情况,实施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禁用海砂、原材料进场检验、依法诚信经营等情况的动态考核,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一批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不合格,违规使用海砂的不法行为。同时,对质量信誉好,产品质量优,管理有创新的进行表彰。
       (二)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围绕保障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尤其是保障重大民生工程的质量安全,切实加强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施工工艺、监理履职等关键环节监管,总结交流各单位履行质量责任、保障工作质量的经验做法,观摩预拌混凝土标杆企业现场。
       (三)组织开展全市质量通病控制技术培训。为有效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住宅质量满意度,强化对我市下发的《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房产开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各级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月内组织实施一至二次技术培训,提高各级各单位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监管水平,着力提升通病控制效果。
       (四)组织召开建筑工程质量创优研讨会。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加大我市建筑工程实施品牌战略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召开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创优研讨会,鼓励企业创建更多的省优、国优工程和精品工程,深刻研讨并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前沿技术,研究探讨在当前科技迅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状况下创优夺杯的机制和措施,创新创优思维,打造创新亮点,激发企业创优活力。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质监局、市住建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质量月活动部署安排,要把质量月活动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活动方案,确定活动的具体内容,明确活动的目的要求,落实开展活动的时间、方式方法,确保活动成效。
       (二)强化宣传,营造浓郁活动氛围。
       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内容和宣传口号,并积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手机短信等媒介,强化对质量月活动的宣传。通过悬挂“质量月”活动宣传标语横幅、办专栏、印制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质量安全、质量和谐、质量效益和质量管理要求。同时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质量第一”理念,大力提升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质量舆论氛围。
       (三)落实责任,深入开展质量自查。
       “质量月”活动期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要从“质量就是生命”的高度,对各自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自查,重点检查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质量通病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禁用海砂规定落实情况;工程施工技术台账资料管理情况等。特别要加强对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执行情况和不合格检测数据以及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检查。
       (四)强化创优,实施以质取胜战略。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质量月”活动契机,大力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创优夺杯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甬江杯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创优夺杯工作的通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规模以上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必须全数参加创优的规定。同时也要严格落实创优激励政策,激发企业的创优积极性,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优、省优、国优”的创出率逐年呈增长态势。
       (五)标本兼治,巩固扩大活动成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在活动月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低劣的工程,要从严查处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组织得力、活动开展深入,成效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扬。
       (六)认真总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各地各单位要对“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于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质量月活动总结以及“质量月’活动相关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市住建委质安处。传真:87191022  电子邮箱:zhianchu@163.com。

       附件:1.2013年“质量月”活动口号
                   2.2013年宁波市“质量月’活动相关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