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建设部、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11月24日
宁波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 工作目标
贯彻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创新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建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相关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依法选择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科学合理的确定工程价格和施工工期,根据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加强建设过程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对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工程交付使用后,必须依法执行质量保修责任,参与、配合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
勘察单位要加强勘察工作外业和内业质量控制,大力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确保勘察成果准确。
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业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管理和现场服务,工程交付使用后,要承担涉及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施工方案的复核或设计工作。
施工单位要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并有效运行,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严格履行标书和合同中的质量承诺,不得与其它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严格按设计和规范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的进场验收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工程交付使用后,必须依法执行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要严格审核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进场材料质保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关键工序旁站制度和见证取样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期满前,有关参建单位撤销或转变经营方式时,应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接盘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对设计文件把关。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建立检测不合格台账记录,并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质量责任人员被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使工程在施工期间或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或因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无论工作调动还是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该单位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并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项目经理。
4.严肃质量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并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要求,严肃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记分管理,并按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记档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5.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将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上述办法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经进行勘察、设计或正在建设的工程,各方主体要补签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住建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号)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于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和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姓名。
6.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汇总建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档案,该档案作为竣工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竣工验收后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3.开展全面检查。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立即对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全面自查,查找纠正自身存在问题,自查自纠情况于2014年12月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并每4个月不少于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施工单位有无转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施工单位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对有群众举报或排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重点检查,并对存在问题企业在本地区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我委(局)将每半年组织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4.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并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给予信用扣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权限属于我委(局)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上报我委(局)。
5.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在相关网上进行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宁波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进行公布,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加强源头管理,着力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1、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牢固的质量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科学、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落实各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校对、审核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收集归档的资料要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及责任的可追溯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制度,落实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超限高层建设工程项目,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控措施的落实、人员力量、装备能力等情况的动态检查,对存在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数据和成果弄虚作假、技术人员不到位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2、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管理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的规定配备专职审查人员,根据浙江省建设厅认定的机构类别和业务范围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杜绝错审、漏审现象的发生,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要加强建筑节能、抗震设防、无障碍建设等方面的专项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在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时、如实记录,不得瞒报、漏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在属地开展审图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及市场行为、审查行为、内部质量管理是否规范等。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按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计入该机构的信用信息系统。
3、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冒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承接业务的,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共同维护勘察设计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低价劣质竞争,鼓励优质优价,营造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
4、严格控制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各专业设计说明的形式和内容应按照该规定统一规范。要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篇、无障碍设施专篇的编制,凡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编制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应实行逐级校审会签制度,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必须签字齐全,各类注册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执业资格等级范围内签字盖章,越级或越范围、执业有效期逾期的签字盖章均为无效行为。勘察设计单位向社会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签字盖章齐全方可作为合法有效的勘察设计成果,没有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内容不齐全的,均为无效勘察设计文件。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各类强制性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节能设计标准,降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把好审查关,对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5、开展勘察外业见证工作。大力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建设单位可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员条件的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勘查企业进行外业见证。工程勘察单位应按规定在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48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工程勘察项目合同情况、勘察纲要、外业开始及计划完成时间和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等信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外业作业的动态监管,建立工程勘察外业作业质量举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不按照标准、规范或技术规程进行勘察,编录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6、有效提升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以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为抓手,有效提升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在相关技术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中介服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时,应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进行论证,并对年节能能力量化核算,节能量不低于省、市规定值。鼓励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文件中,提出申报绿色建筑的咨询意见,实现节能评估与绿色建筑预评估工作的无缝衔接。
(四)多措并举,突出抓好工程实体质量通病防治
1.加强统筹推进。工程实体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齐抓,多环节联动,强化激励约束措施,有效质量通病,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针对各地建筑工程质量特点和常见问题开展自查,研究分析勘察设计、施工环节的质量问题和成因,制定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规范和引导质量通病的预防和治理。
组织质量通病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组织示范工程学习观摩活动,促进先进经验广泛传播。开展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技术标准、规范措施的宣贯培训活动,提高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人员防治常见质量问题的业务能力。
2.突出施工过程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对质量问题易发的工序、节点应组织样板先行,指导质量通病的防治。创建一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及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查。严格管理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制品的质量,加强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工作。认真编制关键工序、节点和质量通病防治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规范和相关方案施工。推行建筑工程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施工单位应将常见质量问题防治工艺、管理方法等纳入QC攻关、工法创建活动中,具备条件的申报省级、国家级工法。
监理单位应严格施工方案审查、原材料与制品进场审查,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严格执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开展质量治理行动专项督查。重点督查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构建质量提升长效机制。
3.积极推行“创优争杯”和“优质优价”。认真贯彻落实我市质量创优政策规定,积极争创鲁班奖、钱江杯、甬江杯等国优、省优、市优工程。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必须全数参加创优(结构优质工程、市标化、甬江杯等)活动。对创优成绩显著的企业在资质晋升、招投标、市场准入、年度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对创优未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政府投资工程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可以设置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实行优质优价。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测、监理作用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监督重点聚焦到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上,以实体质量的抽查作为质量行为成果的检验;监督方式要以组织巡查、抽查为主,发挥“四不两直”检查方式的优点,核实工程质量真实情况;监督对象要实施差异化管理,要对存在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刻意规避原材料、构件、半成品检验,质量问题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质量问题引起强烈社会反映、对工程质量、安全构成威胁等问题的企业和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加大对其检查力度,遏制工程建设中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以信息共享、通报协作机制为基础建立全过程封闭管理和综合执法机制。要强化法规政策要素的支持、强化人、财、物的保障、强化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3、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检测,积极开发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建立检测不合格台账记录,并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整顿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强化检测行为和过程监管。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上报制度,加大对实体专项检测的巡查、抽查力度,优化平行检测,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分类分级诚信管理,发现虚假检测行为的,要对相关单位、人员严肃执法。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配置,强化人员培训和业务管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六)加强政策引领,大力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
1.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制订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以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为突破口,鼓励企业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开展试点示范,争取2015年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工面积达5万平方米。同时,根据地域和投资性质差异,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在面上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并逐年提高比例。
2.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主体。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部品)生产等企业,加快资源优化整合,尽快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整的产业集群,培育1—2个国家级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或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
3.形成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支撑体系。到2016年,建立适合市场需求的多模式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化体系,形成与工业化建造方式相匹配的设计、施工、构件(部品)生产、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和运行管理”,推广一批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集成技术。
4.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政策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扶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配套政策,改革完善适应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确保新型建筑工业化健康、持续发展。
(七)强化信息监管,全面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在我市实施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和应用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实施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与企业市场准入、承揽业务、资质资格审查、动态监督检查、工程担保、工程评优等活动进行挂钩,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环境。
(八)夯实工作基础,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2.完善务工人员培训体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务工人员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施工企业要建立务工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务工人员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务工人员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深化建筑工地民工学校建设。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民工学校建设,并不断丰富民工学校内涵,充分发挥民工学校的作用,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务工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强化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健全完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推进务工人员信息化管理。各施工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时间清等“五清”要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令相关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信用扣分。
三、工作计划
本次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4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动员部署本地区治理行动,将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并组织建筑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于12月5日前报我委。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底至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为。重点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应不少于每4个月一次,实施方案相关措施的制定推行应有序进行,并不晚于2015年底。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至8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有效遏制房屋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各县(市)区工作总结报告于2016年8月底前报市住建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市住建委成立以郑世海同志为组长、叶继松同志、杨馥源同志为副组长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和具体措施,并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负责人,有效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提出本单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系统推进。工程质量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从提升勘察、设计、审图的质量入手,贯穿于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行业人员素质、强化质量监管、改进施工工艺的全过程,工程质量治理要把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专项治理,严格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制度,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禁盲目抢工期、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等影响质量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三)加强联动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联动,要把行政监管、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加快推进宁波市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整体建设。逐步将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信用情况纳入该平台统一管理,及时采集并公布各企业的诚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现场和市场的联动机制,将质量安全现场监管与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竣工备案管理相结合。逐步培育依法竞争、合理竞争、信用竞争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工程质量治理的良性循环。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考核,并与评优评奖相结合。要实施通报、约谈、督办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层级督查。我委(局)将加强对各地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通报表扬和警示约谈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完善工程质量信访投诉和处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广泛发动、组织有关媒体就建筑工程质量提升、治理工作进行专题宣传和报道,营造“企业重视、行业推动、群众收益、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强化指导服务、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并确定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于每月月底将本月工作情况报送我委(局)(上报内容与表式详见附件)。对发生投诉、举报和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质量问题和本辖区典型案例要随时上报。
联系电话:市住建委:陈伟,电话(传真)87191012
市城管局:袁进,电话(传真)87191128
附件1.质量承诺书
2.五种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