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招办: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在建项目数量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在建项目的范围和建设起止时间
本通知所称的在建项目是指依法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在建项目开始的计算时间为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或者直接发包项目的合同备案之日,结束时间为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
(一)除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其拟派的项目经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参加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
以上所称的其他在建项目,不包括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实施的项目。
(二)对项目经理已有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相关人员调整和变更,变更手续应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进一步明确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进行变更:
1.发包方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原项目暂时撤离期间又承接了新业务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
(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存在逾期开工或者停工达到一定时间等特殊情形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其中,发承包合同中未对逾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情形进行约定的,承包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非承包人原因未开工达120天及以上,或者停工120天及以上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发承包合同中对逾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逾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不得少于60天。
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项目,应在撤离或者变更后5日内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备案。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暂时撤离期间,可以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0日起执行。本通知相关内容与《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