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市区房地产经纪人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备案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4-12-22 10: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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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承办银行: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取消宁波市市区房地产经纪人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备案制度的批复》 (甬房公办〔2014〕13号),自2014年12月4日起,取消市区房地 产经纪人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购买二手房贷款所需资料

(一)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现行所需的 购房合同资料,调整为:

1、 房屋登记所在地房管部门已实施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以下 简称网签)的,借款人提供二手房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房屋登记所在地房管部门尚未实施二手房网签合同的,借款人提供加盖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受理章或档案章的房地产转让合 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 承办银行核对借款人提供的二手房网签合同,与房管部 “宁波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系统”核查无误后,加盖“与网上 核对无误”章。

二、其他要求

各承办银行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已受理的借款人购买二手房贷款申请资料的,提交市中心审批。自2015年1月1日 起,停止受理各承办银行报送的借款人提供《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的贷款申请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