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4-03-01 17: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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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
  建设工程担保是防范工程建设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11〕61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担保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1年下半年,我们对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类工程担保或保证金进行了梳理,并对宁波市历次有关工程担保的管理办法进行了综合分析,同时学习了工程担保工作开展得较早较好的深圳、天津、杭州等兄弟城市的相关做法,向部分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在多次征求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及各县(市)、区建设局对《担保管理办法》框架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于2012年5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又两次征求市相关部门、银行金融系统相关单位、住建委相关处室、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及各县(市)、区建设局,根据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完善《担保管理办法》,最终于2013年11月成稿。
  三、主要内容
  《担保管理办法》共分九章,五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十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共十条。明确了工程担保的定义以及涉及本办法中各类担保的通用要求。
  第三章 第三方担保人,共五条。提出了在本市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四章 履约担保,共七条。阐述履约担保的定义,明确不同信用等级的承包商的履约担保额度,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的履约担保提交方式,发包人索赔及承包商撤保的规定等。
  第五章 支付担保,共六条。阐述支付担保的定义,明确担保额度规定,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的支付担保提交方式,承包商索赔及发包人撤保的规定。
  第六章 质量保证担保,共九条。明确质量保证担保定义、质量保证担保提交时间、方式及不同信用等级承包商的担保额度,担保受益人索赔、撤保规定等。
  第七章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共四条。创新性提出合同尾款预付保函的概念,目的在于解决久拖未结项目给承包商带来的极大资金压力和财务成本的问题。
  第八章 监督管理,共四条。明确了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对担保当事人不规范行为的处理等。
  第九章 附则,共三条。明确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以及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项目工程担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在我市建筑业迅速发展、诚信体系建立的同时,建筑市场上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人工工资等不良行为仍没有杜绝,促使有的各县(市)、区政府通过高额的保证金来遏制这些不良现象,给广大企业造成很大经济负担;同时建筑行业中的工程结算、审计老大难问题给广大企业带来的巨大财务成本和资金压力。《担保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能解决以下问题:
  (一)办法统一规定了发包人或承包商可以提出的担保品种,遏制了名目繁多的其他各类保证金,如诚信保证金、财务保证金、创优夺杯保证金等,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活动,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担保管理办法》提出工程担保管理差异化管理理念,将各类担保形式、额度与企业信用等级进行了直接挂钩,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有利于激发企业诚信经营、创优夺杯的积极性,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长远的作用。
  (三)《担保管理办法》中合同尾款预付制度的创立,能切实解决久拖不结的审计给广大施工企业带来的巨大财务成本和资金压力问题,同时也将促进审计部门缩短审计时间,提高各方投资效益。